【光复屯公】21岁男子管武及暴动罪成 判囚4年3个月

2021-05-28 12:27

前年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游行引发警民冲突。 资料图片
前年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游行引发警民冲突。 资料图片

前年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游行引发警民冲突,21岁男子有份参与并管有行山杖,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今于西九龙法院判刑。王诗丽暂委法官指,当日有示威者筑起大型路障,期间有人向警方投掷砖头、汽油弹等,考虑到事件对执法人员安危所造成的影响,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选项,不接受辩方以男生年纪尚轻、良好家庭背景为减刑理由,终判囚4年3个月。

辩方代表大律师邓子楷引述背景报告,称被告向感化官坦白承认当日参与集结,并曾经用行山杖敲打水马,明白自己用了错误方法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惟王官反驳,被告乃经审讯后才承认法庭裁定的控罪,显示其悔意有限。

王官引用梁天琦暴动案例,指量刑时需考虑事件规模、暴力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滋扰等12项因素,而当日暴动的规模相当大,长达半小时,有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砖头等,庆幸事件中没有造成直接人身伤害,且被告敲打水马具鼓舞作用。

王官续指被告管有的行山杖有尖头,末端没有胶垫,具有一定杀伤力;而被告身上物品与示威有关,形容他「一手持盾、一手持杖」,犹如进入戒备状态,随时作战。加上呈堂片段显示被告曾协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喷向警方防线,故应判处阻吓性刑罚。

综合各项因素,王官认为暴动罪及管有攻击性武器分别以以监禁4年3个月及12个月作为量刑起点。两项刑罚严重,理应分期执行,但王官考虑到两项罪行于同日干犯,允许刑期同期执行。

犯案时19岁、现年21岁的被告李浩铭被控于2019年9月21日,在屯门屯汇街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参与暴动;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银色行山杖。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12:11
更新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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