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车牌查册被控 《大公报》记者准签守行为结案

2021-06-17 19:53

被告黄伟强。
被告黄伟强。

继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因车牌查册被裁定作出虚假陈述罪成后,再有记者亦涉在报道中公开车牌车主资料,被控一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案件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控方指,考虑被告没有案底及受雇于公司,同意撤控,以签保守行为形式处理案件。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乃撤销控罪,下令记者以2000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及须支付堂费$1000 元。

徐官则指本案与《铿锵集》编导一案大致相同,控方强调曾参与铿锵集查册案,其标准与尺度完全一样。

庭上读出案情指,大公报于2020年8月16日刊登头版报导,内容称记者遭神秘私家车跟踪,并刊出大公报车辆WW5399于去年8月15日被车牌WS7288的私家车跟踪,内容又指两名大公报记者被立法会成员跟踪及以粗口辱骂,并向运输署取得车辆登记证书,大公报刊登相片、车牌、首次登记日及车主姓名。

车主承认曾拍摄大公报车辆,但否认知道车辆由大公报记者驾驶。2020年8月15日大公报向运输署提交申请,申请人为黄伟强,查册目的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此为虚假陈述。

控方代表高级检控官李庭伟庭外被记者追问为何本案以守行为了事,李仅重复「一次事件、无案底、受雇」。记者追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同样受雇,李指蔡玉玲正在上诉,未能透露细节。有记者问及本案以传票检控,蔡则以控罪书形式检控,标准是否一样,李回应两者没有分别,同样可判罚款及判监,并强调两案标准一样。

47岁被告黄伟强为大公报记者,控罪发生于去年8月15日在香港为取得WS7288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翻查资料,《大公报》当时曾发声明,指2020年8月14日晚,大公报记者在香港坚尼地城附近采访时,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和几名身份不明人士突然包围采访车,粗言辱骂更欲拉记者下车。《大公报》批评许智峯公然违反政府法例,斥其身为公众人物,以所谓「被跟踪」为藉口,制造事端,纠集不明身份人士恐吓威胁记者,所作所为严重践踏了新闻自由,侵犯了记者人权和正当的采访权益。

就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及大公报记者分别涉及的车牌查察案的判刑结果不同,律政司表示不评论个别案件。

律政司指出,一般而言,在安排签保守行为时,犯罪者需要在公开聆讯中承认所犯过错和接受告诫,然后向法庭承诺守行为。控方决定是否接纳签保守行为时,亦必须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例如是否愿意悔改等。假若案件中的犯罪者并不愿意接受签保守行为的安排,案件未必适合以签保守行为的方式处理。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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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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