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颂恒冲击立会判囚终极上诉 指应审视有否犯罪意图以免无辜入罪

2021-06-22 15:30

梁颂恒已出走美国华盛顿寻求庇护。资料图片
梁颂恒已出走美国华盛顿寻求庇护。资料图片

立法会宣誓风波中被取消议员资格的青年新政梁颂恒,因2016年冲击立法会会议室,去年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囚4周,上诉驳回后即时入狱。梁颂恒其后提终极上诉获准,上诉方今早于终审法院指法庭定罪前应该审视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图,是否自知集结时行为会令人害怕方为妥当,否则会令人无辜入罪。终审庭终押后裁决,择日公布。

是次上诉争议为《公安条例》第18条「非法集结罪」相关案例的释义中,「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究竟控方须否证明被告自知行为令人「害怕」。服刑完毕的梁颂恒早前流亡美国,惟此前法庭已豁免梁颂恒出席聆讯,故本案依期处理。

法官张举能期间曾质疑倘若被告行为曾使人害怕,「被告能有多无辜(How innocent he might be)?」郭憬宪回应需视乎被告犯罪意图,故法庭应了解被告案发时心理状态,不宜预设参与非法集结罪为严格罪行,施以严格法律责任。法官霍兆刚又问道法庭定罪时不也有一部分考虑到被告人意图或心理状态?郭憬宪解释目前检控案件并不衡量被告人意图或心理状态,只著重被告行为结果有否使人害怕,再回应张举能行为即使令人害怕,法庭亦应考虑被告心理状态。非常任法官范礼全另外提问到何以区分被告行为有否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他人害怕?郭憬宪遂引述海外案例回应指有国家依据相称性原则立法,类近法例最高刑罚为监禁6个月,以确保刑罚合理相称。

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代表律政司回应指1967年条例订立时,条例属预防性质,立法原意为维持公众秩序,阻止市民参与非法集结的行为,而且条文简单直接,故法庭无须考虑被告主观心理状态。

大律师郭憬宪代表上诉方陈词指控罪中「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可区分为2个控罪元素,包括「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及「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前者关注被告人意图或心理状态,后者关注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郭憬宪续指现行拘捕及检控均忽略了前者,即被告人意图或心理状态,直截了当视参与非法集结罪为「严格罪行(absolute offence)」,被告人行为凡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的结果,便须负上「严格法律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即可被捕及定罪。

郭憬宪质疑无论拘捕抑或检控期间,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从未考虑或重视被告是否自知自己行为造成如此后果,会导致他人害怕,现行做法会令无辜被告被定罪。郭憬宪举例指,如有一群黑衣人在街上举起「五一」手势,并没有任何违法或暴力意图,仅打算上街和平表态,情况却意外唤起大众回忆2019年连串暴力示威事件,引起部份社会群众忧虑以致害怕黑衣人会使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宁,尽管黑衣人只是意图和平地行使既有游行集会自由和权利。郭憬宪批评如单因例子中群众自行回忆便产生害怕或恐惧,而令黑衣人被定罪,当中因果关系含糊甚至无以名状,黑衣人根本不会知道自己举「51」手势会使得他人害怕。郭憬宪强调犯罪意图(mens rea)元素相当重要,法庭定罪前应慎重考虑。

郭憬宪遂提出两项建议指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前均应审视被告是否具备犯罪意图,自知行为会使人害怕,做法最为理想。然而郭憬宪同意无需规限警方拘捕,单单要求法庭审视被告是否具备犯罪意图,做法折衷,较能平衡各方利益,切实可行。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2:18
更新时间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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