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冲突】两男女暴动罪成2男罪脱 3人还押7.21判刑

2021-07-07 16:53

中大「二号桥」前年发生冲突后一片狼藉。 资料图片
中大「二号桥」前年发生冲突后一片狼藉。 资料图片

2019年11月中文大学发生激烈冲突,5名男女在警方驱散行动中被捕,其中4人被控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早前审结,今于区域法院裁决。其中1男1女被裁定暴动罪成,另外2男则罪脱。21岁中大金融系学生、20岁IVE及23岁中大中文及教育系生使用蒙面物品罪俱成。20岁IVE生另面对的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被裁定暴动罪脱的24岁理大测量系生获无罪释放。李庆年法官下令被定罪的3人还押至7月21日处理进一步减刑陈词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并要求控辩双方呈交更多案例作量刑指引。

法官李庆年接纳大部分警员爲诚实可靠的证人,但就指当日拘捕次被告的警员18434的证供与辩方呈堂片段矛盾,解释牵强。片段所见原本在地上爬行的次被告先是被3名警员包围,其间有警员猛力将他拉落地下,导致他后脑疑似触地继而流血。但警员18434坚称次被告是失平衡倒地。

相反,第三、四被告的自辩不获信纳。第三被告供称因好奇而留在中大,其后被一名神秘女子带入室内,女子给他戴上防毒面罩。李官直斥第三被告爲寻找开脱的藉口而编造故事,说法「匪夷所思」、「谎话连篇」。

而第四被告则称自己因想寻找创作灵感而前往现场,李官指案发地点仿如战场,心智成熟及无辜路过的人必定会及早离开,认为她只是想留守及鼓励他人参与暴动。第三、第四被告因此同时被裁定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但李官表示控方无法证明首、次被告是否曾到达暴动的核心范围,亦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在言行、行为上直接或间接参与暴动,及他们的逗留时长,遂裁定二人的暴动罪不成立。

另外,李官不接纳辩方指首被告因健康理由需戴上防毒面具走,认为真正保护自己的人应尽快远离非法集结的范围,而不是逗留现场,故裁定他违反《禁蒙面法》。

至于第三被告被指藏攻击性武器,李官指不明白负责处理涉案雷射笔的警员12419为何在第一次搜第三被告背囊时,无法找到4至5寸长的雷射笔,形容这种情况少见,导致证物链出现难以解释的关键缺陷。

李官临散庭前表示当日警方表现克制,多次给予示威者后退机会,特别提到指挥官锺家平带领「30几人(警员)对住咁多人,布防得好好」,但强调不想在书面判词详细说明,「费事有人上纲上线。」

4被告依次为陈起行(21岁,中大计量金融系学生)、李俊皓(24岁,理大测量系学生)、张俊浩(18岁,IVE应用科学系学生)及邓希雯(23岁,中大中国语文及教育学系学生)。他们被控在前年11月12日,在中文大学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与黄亭陶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参与暴动。陈、张及邓另各被控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即护目镜及防毒面具。张再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12:47
更新时间16:53

中大「二号桥」前年发生冲突事件。 资料图片
中大「二号桥」前年发生冲突事件。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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