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案上诉庭裁定越狱罪属可引渡罪行 案件发还作交付程序

2021-07-16 13:29

文子星。 资料图片
文子星。 资料图片

印度政府早前向香港法庭申请引渡被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的印度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文子星(Ramanjit Singh)回国受审,东区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其中18项控罪属可引渡罪行,印度政府上诉后另获准引渡与越狱相关的3项控罪,文子星就此提出上诉,认为有关越狱的控罪并非可引渡罪行。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指,越狱罪行属于《逃犯条例》及港印协议中可引渡的罪行,故驳回文子星的上诉,下令案件发还至东区裁判法院处理交付审判程序,以决定该三罪的表面证据是否充分至交令拘押,再等候行政长官就移交文子星一事作出决定。

东区裁判法院早前裁定文子星涉嫌串谋发射火器、多次指使从香港汇款到印度协助劫狱及逃狱者等18项罪行属可引渡罪行,但裁定有关越狱与协助教唆囚犯逃离合法羁押等3项控罪不属可引渡罪行。印度政府就该3项控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黄崇厚指,《逃犯条例》虽然没有提及越狱的罪行,但香港和印度的引渡逃犯协议指明,没有提及的罪行如可判处监禁或拘留至少一年等其他罪行,均属可引渡罪行,故裁定印度政府胜诉。

文子星不服原讼庭裁决而提出上诉,上诉庭今在判词中指出,《逃犯条例》及港印协议所列的罪行列表非常广泛,而对于未有列在列表中的罪行,如港印两地均有该罪行,而该罪行的刑罚为监禁1年或以上,便属可引渡的罪行,故可包含现有罪行及将来或会立法的罪行。上诉庭指「逃离合法羁押罪」 在《印度刑法》中属可判处1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同属香港《逃犯条例》中,与从羁押中非法逃走有关,以及与方便或容许任何人从羁押中逃走有关的罪行,根据本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监狱条例》,亦属可判处1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故裁定涉案三罪属可引渡罪行。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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