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颂恒冲击立会判囚终极败诉 判词:自知其集结会令人害怕破坏安宁

2021-07-16 15:41

梁颂恒。 资料图片
梁颂恒。 资料图片

已正流亡美国的前青年新政创党召集人梁颂恒,因2016年冲击立法会大楼会议室,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囚4周。梁上诉遭高等法院原讼庭驳回后即时入狱服刑,他早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终院今颁布书面判词,指出《公安条例》订明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参与非法集结,但控方毋需另外证明被告有意图去「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们会破坏社会安宁」。而就本案而言,终院认同裁判法院及原讼庭的裁断,同意梁必然知道他有份参与的集结,相当可能导致有人害怕他们会破坏社会安宁,故一致驳回其上诉。

《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罪」的控罪元素订明,「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而其行为「意图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会破坏社会安宁」,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会破坏社会安宁」,被告便属非法集结。是次终极上诉的争议点是,控方是否必须成功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即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自知其集结行为会令人害怕,才足以把被告定罪。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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