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启动程序将支联会剔出公司名册 将由特首行会独立决定
2021-09-10 16:57
保安局以支联会涉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及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有联系为由,引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的权力,建议将其从公司登记中剔除。保安局于9月10日发信支联会,就当局有关决定邀请其作出陈词/申述。
上述条文订明,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是保安局局长本可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其运作或继续运作者,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社团条例》第8条清楚列明有关禁止社团运作的条件,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有关命令:
1.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2.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
就支联会公司登记的个案,由于引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剔除其公司注册的理据,与保安局局长获授权执行的《社团条例》当中取消社团注册及禁止运作的理由相同,故是次剔除支联会公司注册的程序,由保安局启动及将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再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独立地作出有关决定
有关剔除支联会公司登记的执行程序将大致如下:
1.保安局局长决定启动程序及向支联会发信,就当局引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的权力将其从公司登记中剔除,邀请其作陈词/申述; 2.保安局局长将考虑掌握的证据及资料,及支联会的申述后,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下一步行动的建议; 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向保安局局长或支联会要求进一步资料,以及徵询律政司意见; 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将就是否运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剔除支联会公司注册作独立决策; 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认为剔除支联会公司注册为合适的行动,可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中剔除支联会及将有关决定刊宪公布,支联会即告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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