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电台涉7年前非法广播罪脱 律政司上诉得直但案件不重审
2021-09-20 17:19
民间电台台长「阿牛」曾健成透过海升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民间电台,2014年被控无牌经营及非法广播,裁判官指该案没有表面证据支持而判无罪,律政司不服裁定而提出上诉,黄崇厚法官今颁布书面判词,主要就法律问题作出裁定,指《电讯条例》第3条的正确诠释适用于通讯办的职员,而裁判官在审讯时给予控方证人有关免自招入罪权利的警诫,属法律上犯错。黄官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但考虑到事隔七年及罪行罚则仅是罚款,故不作出重审命令。
2014年4月15日,通讯办派出两人到尖沙咀天星小轮下层入口对出位置调查,负责处理证物并在现场录影,裁判官当年在审讯中裁定通讯办的人员在《电讯条例》下并不享有刑事豁免权,故向两人给予有关免自招入罪权利的警诫,两人索取法律意见后,不希望继续作证,令控方没有没有表面证据支持控罪,遂裁定曾健成及海升科技有限公司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裁判官裁定,而徵求原讼法庭意见。黄官在判词中指出,「官方」一词是指特区政府,而通讯局在法例授权下履行本质上是政府功能和权力的职能,可以独立作出决定,不受政府约制。黄官认为「官方」一词可涵盖在履行本质上是政府的功能或权责的机构,又认为通讯办的人员在法例赋权下支援通讯局去执行《电讯条例》中的刑事法则时,是以香港政府的名义和身分行事的。黄官裁定两名通讯办人员的行为属官方行为,不受《电讯条例》的刑事法则所约束,亦裁定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错。
虽然曾健成一方指裁判官是基于两名通讯办人员有机会干犯控罪的可能性而施行警诫的话,不属错误,而黄官认为所述风险的空间根本不存在,两名通讯办人员只是在一宗怀疑干犯条例下罪行的案件执行公务,故应受惠于《电讯条例》第3条。黄官裁定裁判官给予两名通讯办人员有关免自招入罪的权利的警诫,在法律上亦属犯错。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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