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清洪指《港区国安法》势在必行 对23条未能立法感遗憾

2021-10-12 16:04

资深大律师清洪。
资深大律师清洪。

有「金牙大状」之称的资深大律师清洪早前应邀到香港外国记者会 (The Foreign Correspondents' Club)进行演讲,以「结束动荡时代及开启新时代」为题分享他对《港区国安法》的看法。清洪认为爲了恢复法律和秩序,实现《港区国安法》是势在必行,否则情况走进死胡同时,便有可能迫使政府引用基本法第18条,即如香港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时,中央便可在香港实施中国法律,暂停或废除一国两制。清洪亦就2003年23条未能立法一事感到十分失望及遗憾,因为他认为如23条一早已立法,中央便毫无必要实施《港区国安法》。清洪亦衷心希望香港不会重蹈覆辙,希望香港政府早日制定第23条,否则中央政府日后可能会再次作出干预。

清洪指出,《港区国安法》存在政治阻力,亦有人极力反对,但所有主权国家均有自己一套保护自身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每个司法管辖区亦以自己一套的方式,在国家安全和市民自由之间都取得的平衡。即使是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亦制定了既繁琐又专制的国安法,就如英国在所有殖民地均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国内安全法,美国在9·11恐袭事件发生后亦大幅扩大了其国安法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6月通过《港区国安法》,《港区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生效。清洪指《港区国安法》比起2003所撤回的23条立法草案更为繁琐,所涉的权力亦比当年更大。清洪举例指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作出很大的让步,在法案中撤销警察在紧急调查时毋须法庭手令的一项,但现时《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指明在特殊情况下,警方在授权后毋须手令便可进入有关地方蒐证。

就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两罪为例,2003所撤回的23条立法草案指,两罪需证明使用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才可定罪,但《港区国安法》第20及22条则只需控方证明行为「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便可定罪。而且23条立法草案只是主要限制中国人,但《港区国安法》则是无边无际地限制任何人,不受国籍或犯罪场所的限制。

法庭记者:刘晓曦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右);香港外国记者会主席Keith Richburg (右二 );资深大律师清洪(右三);香港外国记者会成会员liu kin ming (左一)。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右);香港外国记者会主席Keith Richburg (右二 );资深大律师清洪(右三);香港外国记者会成会员liu kin ming (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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