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教授被指抄袭提上诉 研究资助局指未列明出处及来源已属抄袭
2021-11-11 17:03
城市大学电子工程学系讲座教授陈忍昌在2013年呈交研究资助申请书时,文中有一张图片没有标明出处而被指抄袭,被罚两年内不可申请研究资助。陈在2017年向研究资助局上诉但遭驳回,去年亦被法庭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陈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抄袭(plagiarism)一字的定义应该包含「有意图」(intentional)的元素。
高等法院原讼庭去年裁定,抄袭的定义应由研究资助局去决定,应该属于学术范畴,并非由法庭去定夺。虽然陈辩称只是一时大意,并没有意图抄袭,但城大16名教授一致裁定陈属抄袭,处理过程中合法亦无程序不公之处,故裁定陈败诉。
资深大律师高乐贤代表教授陈忍昌,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代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辖下的研究资助局。高乐贤指学校网站上对于抄袭的定义应针对学生的论文或报告,不应应用在教授的研究资助申请上。他认为本案虽属学术议题但具可诉性,亦认为法庭有权撤回原本禁止陈在两年内申请研究资助的惩罚,又或改为向陈发出警告信。
黄则指陈身为教授,即使因为疏忽大意或没有意图而犯下抄袭,已大大影响到其可信性及可靠性,而不论有意或无意,只要未有列明出处及来源已属抄袭。研究资助局及城大16名教授均裁定陈属抄袭,亦以「疏忽」来形容陈的抄袭事件,但无论是疏忽大意或是没有意图,抄袭了就是抄袭了,犯错后便应接受惩罚。黄又指禁止陈在两年内不可申请研究资助的惩罚适当,局方亦是认真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后才决定判罚两年,而改为只向陈发出警告信则是过于轻判。
黄补充指,本案完全是学术性讨论,与公众利益无关,更何况陈的两年惩罚期早已完结,故认意法庭毋须浪费时间及资源去考虑撤销惩罚或改判事宜。上诉方反驳指惩罚对陈的事业发展影响深远,希望法庭可以撤销惩罚。上诉庭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39
更新时间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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