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接纳邹幸彤指警方违宪
2021-12-10 05:30
(星岛日报报道)邹幸彤案中挑战警方禁令基于公共生,既非法例规定亦不合比例,故越权且违宪;警方忽略了其他选项没有考虑,限制不合比例,未有协助举办和平集会,份属失职。法官重申根据《公安条例》警方有权就国家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而禁止任何公众集会举行。法官亦采纳自己「八一八」案中结论反驳邹幸彤,强调权利非绝对,法律上可按比例设限约束。
法官强调权利非绝对
邹争议疫情无关国家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法官反驳公共安全概念包含公众健康及生命,新冠肺炎大流行,指出大量证据显示大型聚集会扩散疫情,形成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另一种威胁。警方案发时采纳衞生署建议,做法谨慎,警方必须在疫情下保障港人权利自由,否则即属疏忽,故邹无基础挑战其决定不符法例规定。
众被告又质疑案发时疫情并不严重,新冠肺炎患者确诊数字呈下降趋势,故禁止集会决定不合比例地限制了集会权利和自由,警方其实可提议预防措施促进集会群众,行使和平集会的自由。控方则反对警方决定只可由上诉委员会处理,刑事审讯中无权过问。法官指出案发当日无执法行动,法庭亦无基础干预其后检控决定,故辩方无可议之处挑战执法违宪,拘捕及检控决定不可质疑,亦同意辩方认为疫情考虑非禁令背后真正原因一说,实非违宪质疑,而本案毋须判断禁令是否具足够理据支持或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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