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贴文宣及拒捕判囚4周 物管经理不服提上诉遭驳回

2022-12-19 16:47

官指上诉人作出反抗和拒捕的裁决合理有据,符合逻辑,没有理由干预。资料图片
官指上诉人作出反抗和拒捕的裁决合理有据,符合逻辑,没有理由干预。资料图片

39岁物管经理前年3月凌晨在大围一条行人隧道张贴反修例文宣时被休班警目睹,纠缠时踢向警员,去年被裁定刑事毁坏及拒捕2罪罪成,被判监4星期及赔偿2800元。被告不服上诉,法官黎婉姫今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指休班警供称上诉人经较远的行人路逃走并无不合理,因为更接近城门河便于上诉人逃跑途中掷物入河毁灭证据,又声称事发逾2年半仍可感觉到涉案手套的手指位之间有黏贴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开,完全符合上诉人有份在隧道内参与张贴文宣,终驳回上诉。

上诉方指上诉人被捕时身穿黑色风衣、白色恤衫,手上戴住一对3M手套,然而休班警供词从没形容隧道内男子有穿白色恤衫及戴手套,描述与上诉人明显不同。黎官引述休班警提及疑犯身穿黑色外套或黑色衫,反驳指其衣著描述吻合上诉人外观,从侧面看去见不到外套内有白恤衫亦不为奇,而休班警行过疑犯身边时,对方已停止手上动作,在没有近距离观察手部动作下,留意不到有否带著手套并非不合理。上诉方又质疑休班警供称上诉人逃走时不选择更近的单车径,而是走到较远的行人路,并不合理,黎官留意到行人路较单车径更接近城门河,上诉人逃跑途中需要将内有白色液体的半透明蓝胶樽掷到河中毁灭证据,选择较近城门河畔的行人路逃跑更是理所当然的。再者黎官声称事发逾2年半仍可感觉到手套的手指位之间有黏贴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开,完全符合上诉人有份在隧道内参与张贴文宣,属另一项有力的独立证据。

上诉方又指休班警曾经两次大力用手叉住他颈部前方至不能呼吸近一分钟之久,黎官反驳惟检验下竟然完全没有任何伤势发现,实在匪夷所思,其医疗报告显示上诉人颈椎受伤,而颈椎位于颈后,与其指称受袭位置明显有重大的分歧。黎官认同原审裁判官彭亮廷为专业的事实及法律裁判者,经验丰富,可假定其正确考虑了法律原则,既然其分析后毫不犹豫地否定和拒绝接纳辩方的证供,可见其不接受辩方案情可能性,加之其就上诉人作出反抗和拒捕的裁决合理有据,符合逻辑,黎官故没有理由干预。

报称物业管理经理的被告陆昶升被控于2020年3月31日在大围大涌桥路NS23号行人隧道内,与3名不知名人士无合法辩解而损坏隧道,以及抗拒执行职务的警员13455。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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