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4男生涉铁枝掟路轨表证不成立当庭释放 官指警员违反查问疑犯守则

2022-12-22 16:59

左起被告:郁浩伦、梁佑铭、余灏朗。 资料图片
左起被告:郁浩伦、梁佑铭、余灏朗。 资料图片

2019年11月12日「大三罢」示威,4名男学生疑当日在粉岭投掷铁枝等物品到港铁路轨,均被控「意图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铁路上放置物品」及「危及铁路乘客的安全」两罪。4人早前否认控罪,今日(22日)于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证不成立,4被告毋须答辩,当庭释放。裁判官陈炳宙指控方程序产生漏洞,其中一名警员更曾在当年未满16岁被告的父母不在场下,为他补录口供等,认为警员是违反查问疑犯守则,因此在特别事项中不接纳所有被告的招认。

被告余灏朗。 资料图片
被告余灏朗。 资料图片
被告郁浩伦。 资料图片
被告郁浩伦。 资料图片
被告梁佑铭。 资料图片
被告梁佑铭。 资料图片

裁判官先就案件的特别事项进行裁决,指虽黄姓警员27669供称在调查过程中有公平对待被告黄如博,包括尽责地为他覆读「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惟裁判官批评,有警员未有呈交通知书的签收收据正本,对警员部分证供的可信性予以「极大保留」,不知他凭什么认为法庭对警员的工作一无所知,遂拒绝接黄的警诫供词。

裁判官又指,警员梁毓男供称当时深信被告梁佑铭是投掷物品的其中一人,但不解为何梁警员仍然没有警诫下,追问被告「睇水」的回覆,直至被告说「阿朗要掉嘢落路轨,所以要帮手睇吓有冇警察嚟」后才作警诫,认为警员已违反查问疑犯守则,当中情况好像法律上的「毒树果实理论」,被告梁佑铭被警诫前的招认是树、被警诫后的招认是果实,之后的招认遭到早前的不公平影响,终裁定警诫前后的证供全部剔除。

裁判官续指,警员张耀永当时已知道被告郁浩伦未满16岁,但还未等待其母亲到场便发出「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及补录口供,即使他称不知母亲何时来到警署,但正常人从任何地方出发2至3小时便能到达,认为不能排除警员未有公平对待郁。裁判官再指,质疑警员伍汉杰称因记事册是个人纪录,而无给被告余灏朗签名的做法属「歪曲事实」,加上认为警员无理由不会发现相关错处,故相信他没有给时间被告覆读。

裁判官最后表示,在特别事项中所有招认均不被接纳的情况下,控方的案情只馀下有4条铁枝在涉案路轨上等环境推论,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四被告曾作本案的控罪行为,因此只能代表他们仅在现场并不代表有犯罪,和观察犯罪现场亦不会成为罪犯,在听取控方的证据后,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四被告毋须答辩,无罪释放。

被告依次为黄如博(20岁)、梁佑铭(21岁)、郁浩伦(18岁)及余灏朗(20岁),均报称学生。控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12日,在粉岭百和路33号嘉盛苑与新运路之间行人天桥,意图危害乘坐位于上水及粉岭港铁站的铁路上的车辆、或身处该铁路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而非法及恶意投掷铁枝、单车及栏杆在上水及粉岭港铁站的铁路之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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