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裁定双方协议于2011年终止 华懋金融毋须支付世纪创投9.5亿人民币酬金

2023-02-28 18:54

法官今日裁定双方协议于2011年终止,华懋金融毋须支付世纪创投9.5亿人民币酬金。资料图片
法官今日裁定双方协议于2011年终止,华懋金融毋须支付世纪创投9.5亿人民币酬金。资料图片

华懋集团旗下华懋金融服务于2009年委托世纪创投有限公司,协助处理内地民生银行股权纠纷诉讼,华懋金融2013年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双方协议早于2011年终止,裁定华懋金融毋须向世纪创投赔偿9.5亿人民币酬金,但世纪创投则入禀反申索该9.5亿人民币酬金。暂委法官徐韵华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双方协议早于2011年终止,双方没有续约或签订新协议,故华懋金融毋须向世纪创投支付9.5亿人民币酬金。

原告为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为世纪创投有限公司。徐官在判词中指出,华懋金融及世纪创投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委托索偿债权协议」,而有关协议的第9条写明协议有效期为签署日期起18个月终止,即到期日子是2011年2月25日,条款可使双方清楚知道协议何时终止。虽然世纪创投称有关协议被一份条款相同的新协议所取代,但却没有证据证明世纪创投曾说服华懋金融延长协议期或续约,徐官遂裁定双方并没有签订新协议。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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