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司法覆核国安处手令 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

2023-06-19 15:11

黎智英司法覆核国安处手令,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  资料图片
黎智英司法覆核国安处手令,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 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国安法》指定裁判官罗德泉批出手令授权国安处检取他两部iPhone内资料的决定,惟先后遭原讼庭及上诉庭驳回。黎智英逾期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午颁布书面判词指,黎智英所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均在原讼庭及上诉庭未曾讨论过,故不批准他以新论据提出上诉,拒批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下令黎需支付政府方讼费。

黎智英认为他被警方检取的两部iPhone内有部分内容属于新闻材料,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搜查和检取「指明证据」,因而质疑 「指明证据」并不涵盖新闻材料。上诉庭去年裁定「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重申新闻材料所获的保护并非绝对,新闻材料并非免受任何刑事罪行调查所涉的搜查及检取。

黎智英一方提出两个法律问题:(一)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附表一第2(3)条,有关搜查及检取的条文,是否受《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XII 部「新闻材料的搜查及检取」的条文所规限 ?(二)如果上述条文不受《释义及通则条例》所限,而且裁判官可就《香港国安法》条文批出检取新闻材料的手令,裁判官须采取什么正确步骤,以确保有关新闻材料的检取属合法?

警务处处长一方反对黎智英的上诉申请,指出黎智英逾时提出上诉,而两个法律问题从没有在下级法院或上诉时讨论过,令有关讨论沦为学术讨论。上诉庭在判词中指明,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从未曾在以前讨论过,而黎智英试图争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附表一第2(3)条需否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XII 部一并理解,除了是一个崭新观点,亦完全彻底改变黎智英原有立场。

上诉庭重申上诉法庭的既定做法时一向不批准申请方以从未讨论过的新论据提出上诉,亦不会准许申请人上诉时提出与他在原审时立场完全相反的观点。就问题(二)所指裁判官处理有关检取新闻材料手令的正确步骤,上诉庭认为裁判官处理手令申请时担当司法把关者角色,需考虑手令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亦需个别考虑每宗案件的证据,而且黎智英一方在申请司法覆核时,没有质疑过裁判官批出手令时未能权衡公众利益,故原讼庭及上诉庭均毋须处理此点。

上诉庭指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均为全新论点,单凭此点已可拒批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更何况黎智英及警方均不争议两部iPhone内的资料属新闻材料,而且黎智英理应在去年10月26日或之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但他在去年11月9日才提交申请,足足逾期两星期。黎智英虽然解释他去年有多宗法庭案件缠身,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原订去年12月开审,当时律师团队正忙于处理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越洋代表他抗辩的事宜,他亦在去年9月29日确诊新冠肺炎,令他在去年10月4日才可与律师会面,又要考虑会否就欺诈科技园案提上诉。

警务处处长一方反驳指,黎智英聘请了规模庞大的律师行,有至少三名资深大律师及七名大律师为他处理他所面临的所有诉讼,并不会妨碍他如期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即使黎智英不是严重逾期提出上诉,但上诉庭已驳回他所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故驳回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讼费。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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