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申禁播《愿荣光》 法官需时考虑下周五颁布判词
2023-07-21 13:43
律政司司长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四类人士,以任何方式传播反修例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案件将于今早十时半在高等法院开庭再讯,并由法官陈健强处理,因法官需时考虑,将于下周五(7月28日)颁布判词。
禁制令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任何作出禁制行为的人士。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律政司指,是次禁制令只限制在港人士,即使有人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仍然传播《愿荣光归香港》,亦需负上法律责任。如有人明知禁制令的存在,仍然协助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人传播《愿荣光归香港》,亦属违反禁制令,构成藐视法庭。而且禁制令不会限制真正的新闻工作活动使用《愿荣光》。
余若海指多项国际运动赛事播错《愿荣光归香港》为国歌,令《愿荣光》变得更为普及,不少人使用伪名在网上传播《愿荣光》。而是次禁制令被告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只要犯下禁制行为的人士,便是违反禁制令的被告。例如过往批出的港铁禁制令,亦只是指明被告是故意妨碍港铁正常运作的人,或故意在任何车站内造成骚扰的人,而该禁制令也有效执行。余若海认为法庭批出禁制令,有利于适当行使司法工作,也相信大部分市民会遵守禁制令。
余若海提到如法庭不颁布禁制令,市民便会继续传播《愿荣光》,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法官陈健强提出假若他批出禁制令后,有新来港人士犯下禁制行为,便会同时违反《香港国安法》及禁制令,或会造成一罪两审(Double Jeopardy)的问题。余若海则指即使情况如此,被告也会确保得到公平审讯,不会剥夺被告的宪法权利。
根据代表邹幸彤的李志喜资深大律师所指,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早前去信申请成为本案的被告,但法庭数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指,邹幸彤没有犯下禁制令所指的四项行为,并非本案被告,不得介入本案,故邹幸彤无法就本案提出任何论点。李志喜尊重法庭决定,在聆讯期间只在法庭延伸部分的公众席旁听。
「法庭之友」陈乐信资深大律师质疑申请禁制令的用处何在,他认为市民传播《愿荣光》的原因是,他们不知道煽动意图而传播歌曲属非法行为,而《香港国安法》清晰订明分裂国家罪,去防止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行为,故禁制令的用处与《香港国安法》无异,而且没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人士传播《愿荣光》则不属禁制令范围。
陈提出比起申请禁制令,实际上更需要向公众提供有关《香港国安法》的教育,提高公众对《香港国安法》的公共意识,指出有煽惑意图的人士如传播《愿荣光》会违反《香港国安法》,故认为除非律政司指明如民事控告便不会作出刑事检控,否则额外申请禁制令帮助不大,亦不会比《香港国安法》更为有效,又或会造成一罪两审的问题。
律政司司长要求禁制(一)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煽动意图,尤其是主张把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的人士;(二)任何有意图侮辱国歌,以致他人相当可能误会《愿荣光归香港》为香港国歌,或使人联想到香港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其本身的国歌之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任何网上平台,广播、转载、传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愿荣光归香港》,包括其曲调、歌词或曲词。
此外,律政司司长亦要求禁止(三)任何人士协助、促使、导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上述行为,或者(四)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他人参与相关行为。律政司司长另要求法庭下令禁止32条与《愿荣光归香港》有关的Youtube影片发布及传播。
陈认为港府需清晰向平台供应商指明,某片段的上载者有意图煽惑他人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证明上载及发布行为属非法,即违反《香港国安法》,才可要求它们把《愿荣光》的Youtube影片下架。所以禁制令不能阻止市民在社交平台上传播《愿荣光》,亦不能迫使Google把《愿荣光》的Youtube影片下架,没有任何实际作用之馀,又与刑事诉讼有所冲突,亦会对新闻工作者产生「寒蝉效应」,大程度限制资讯自由流通。更何况是次申请禁制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令更多人收听或下载《愿荣光》,造成「欲盖弥彰」的反效果。
余若海则指如平台供应商如Google知道禁制令后,被要求把《愿荣光》的Youtube影片下架时,仍继续让《愿荣光》在其平台传播,便会违反禁制令,即明知而容许他人传播《愿荣光》。律政司并没有全面禁止所有人传播《愿荣光》,故不同意会对新闻工作者产生「寒蝉效应」。余若海表示律政司无意禁止合法新闻报道中使用《愿荣光》,并非所有记者及编辑都不受禁制令所限制,确定记者及编辑们如进行真实又合法新闻工作时,可不受禁制令所限,继续使用《愿荣光》的词曲,但如果记者及编辑使用《愿荣光》时是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等,则亦属违反禁制令。
记协主席陈朗升表示,律政司认为有必要在禁制令内容中加入保障记者的条文,虽并非完全「豁免」记者不受禁制令所限,但加入条文后有白纸黑字保障,记者进行采访及评论等真实新闻工作时,便会更为放心,不怕会违反禁制令。若日后再有播错国歌或与《愿荣光》相关的新闻事件发生时,新闻机构可使用有关歌曲及片段,亦有更清晰的指引。
陈朗升指记者不应误以为此为记者的特权,因为执法机关仍可质疑记者发布《愿荣光》的动机不良,以煽动罪或《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作出检控。但陈朗升认为如白纸黑字写明记者进行评论及新闻工作时,不受禁制令影响便足够。陈朗升亦认为唯一的灰色地带是由谁来介定新闻行为是否有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意图,现时需等候法官裁定保障记者的条文范围。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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