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申请《愿荣光》禁制令被拒 提上诉指法官犯错 应给予特首意见最大比重

2023-08-09 17:41

律政司申请《愿荣光》禁制令被拒,提上诉指法官犯错,认为应给予特首意见最大比重。资料图片
律政司申请《愿荣光》禁制令被拒,提上诉指法官犯错,认为应给予特首意见最大比重。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等四类人士传播《愿荣光》,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上月拒批临时禁制令。律政司本周一已提出上诉,今把上诉许可申请的草拟通知书上载至政府网页,指出陈官没有考虑到批出禁制令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属法律上犯错,而且认为法庭应把国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长官决定给予凌驾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决定,并要求上诉庭批出临时禁制令,有关上诉许可申请正待法庭审理。

律政司早前入禀要求禁制,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有意图侮辱国歌而传播《愿荣光归香港》的人,协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动意图下传播《愿荣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许他人传播《愿荣光》的人,传播或表演《愿荣光》的曲词。

律政司在上诉许可申请的草拟通知书中提到,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应当切实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部份。律政司认为法官陈健强考虑禁制令申请时只把国家安全事宜给予相当大的比重,而非凌驾性比重,属法律上犯错。

陈官裁决时指禁制令所涉的四项非法行为均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更违反《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香港国安法》第二条指明香港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政司认为陈官考虑是否批出临时禁制令时,错误使用一般不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相称性测试,而法庭应该顾及它需履行宪法义务,批出禁制令来协助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除非法庭认为批出禁制令无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四项非法行为,否则必须批出禁制令。

陈官提到律政司必须证明没有禁制令便会无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为,以及禁制令是否可产生比刑法更大的阻吓效果,律政司认为此属过于严苛及错误的法律测试,陈官没有考虑到禁制令有助于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刑法,以及批出禁制令有助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错误而狭窄地聚焦在干犯禁制行为的刑罚远超于违反禁制令的惩罚。

陈官认为民事禁制令无助执法,没有真正功用,律政司则反驳指陈官不遵从行政长官对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评估,行政长官已证明四项非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构成国安风险,违背国安利益,而且《香港国安法》指明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对法庭有约束力,故法庭在处理涉及国安事宜时,行政长官的意见必须给予最大比重。

律政司强调法庭判断禁制令有没有真正功用时,必须考虑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已证明四项非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愿荣光归香港》被有效地用作煽动其他人分裂国家及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创作《愿荣光归香港》的目的是要激发起反抗建制的情绪及将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的信念、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是旨在引起支持「香港独立」的情绪并危害国家安全。

律政司提到即使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愿荣光归香港》仍在网上广泛流传,不少人以伪名上载及转发歌曲,令调查困难及需时更长,至今只拘捕及检控到少数人,故透过刑事检控及执法只能向犯下四项非法行为的人士极少阻吓作用。律政司指禁制令可防止未干犯四项非法行为的人士违反禁制令,移除公众以为传播《愿荣光》没有法律后果的错误思维、禁止以播错国歌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但陈官却未有考虑。

陈官认为加强《香港国安法》的教育比颁布禁制令更为有效,律政司则斥公共教育与法庭命令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法庭命令绝对比要求市民守法更为有效,以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陈官亦指禁制令执行程序与《香港国安法》等刑法的检控程序有冲突,律政司则指执行禁制令及刑事检控没有兼容性问题,根本没有冲突,为维护国安更应两者并行,禁制令更可补救刑事检控有时限的缺点。

陈官裁定批出禁制令会对无辜人士产生「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令他们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被迫选择不参加涉及《愿荣光》歌曲的正当活动。律政司批评此判断完全错误,因为禁制令旨在禁止危害国安的行为,刑法本身已禁止恶意传播《愿荣光》的行为,认为陈官毋须考虑无辜人士会选择不参加涉及《愿荣光》的正当活动,。

陈官曾指出某人因同一行爲受到刑事检控和民事藐视法庭诉讼,会造成「一罪两审」的情况,但律政司则认为某人同时受到刑事和民事检控时,法庭会确保被告不受任何不公平待遇。律政司认为禁制令及刑事检控同时并行,比起单以刑事检控,加强阻吓作用,更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四项非法行为。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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