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经理遭拒绝续约及拒发花红 法官今裁定雇主违反《性别歧视条例》须赔偿约93万

2023-08-17 18:33

香港中旅(集团)旗下物流公司一女经理因怀孕被无故解雇,区院裁定雇主须作赔偿。资料图片
香港中旅(集团)旗下物流公司一女经理因怀孕被无故解雇,区院裁定雇主须作赔偿。资料图片

香港中旅(集团)旗下物流公司的时任女高级经理因为怀孕,而不获物流发放花红及无故不再续约。该女经理于2019年经平机会代表入禀区域法院,控告前雇主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法官陈锦泉今(17日)午颁下判词,裁定女经理胜诉,前雇主须赔偿约93万港元连利息,另须付讼费。 

原告周露娜,答辩人为中旅货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判词指,周自2007年起先后受雇于并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两间公司,曾两度获晋升,及至2011年受雇于答辩人及任职高级经理,并以续约形式连续受雇;于2011年至2016年间,原告每年都会收到花红。原告在2017年3月底怀孕,她在11月放产假和住院期间,却收到人事部经理通知翌年起不获续约,答辩人其后发信解释因为架构重组及业务缩减,并要求她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原告亦没有收到2017年度的花红,而其同事则获发放花红。 

陈官认为答辩人架构重组和业务缩减的理由并不成立,尤其考虑到答辩人聘请新雇员的时间与原告通知怀孕的时间非常接近,原告怀孕明显是答辩人不再与她续约的原因,故构成歧视。另外,答辩人表示花红均属赏赠性质及酌情付给,公司有权决定发放与否,并指出如果雇员在该年度后不获续约,将不会获发花红,考虑到原告是因怀孕而不获续约,答辩人不发出花红的决定亦属歧视性质。 

另外,就答辩人一方指原告的出勤率不理想和没有依足程序请假,原告当时请假均有提供医生证明,虽然她未能够事先取得上司批准,但考虑到上司长期身处内地,要原告事先取得批准并不现实,原告亦会在上司返回香港时提交书面申请,而且原告在怀孕前甚少请假,她在2017年虽有迟到的情况,但也是因怀孕不适所致,她的薪金亦有相应扣减。 

陈官裁定答辩人已违反《性别歧视条例》,下令答辩人须就原告的收入损失和花红损失赔偿约80万连利息;答辩人另须就感情损失赔偿13万,如果拒绝向原告发信道歉及发推荐信,该赔偿额将重新考量。原告另要求答辩人制定反歧视措施或投诉机制,陈官认为原告没有提出具体方案,议题亦较复杂,因此让原告重新考虑。 

平机会对今次案件裁决表示欢迎,平机会主席朱敏健表示,裁决发出了重要的讯息,提醒所有雇主绝对不可在雇佣范畴内对雇员作出违法怀孕歧视。他续指,怀孕歧视一直是按《性别歧视条例》提出的第二多投诉。平机会在2020至2022年期间,收到223宗怀孕歧视的投诉,占该期间整体《性别歧视条例》的投诉约23%。为了解决这问题,平机会不仅加强执法和进行策略诉讼,亦呼吁修改反歧视条例以加强对怀孕女性的保障。该会在进行《歧视条例检讨》时,已建议引入女性在放完产假后重返原来岗位的法定权利,该报告已于2016年3月提交政府考虑。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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