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禀挑战警方援引《警队条例》查阅巿民身分证明文件 高院今拒批司法覆核许可
2023-08-22 17:57
20岁西湾河男街坊在两个月内被警察截查身分证3次,早前入禀司法覆核,质疑警方针对无可疑的年轻人,要求法庭裁定《警队条例》及《公安条例》中「行动可疑」等字眼过份空泛含糊,授权警员查阅市民身分证明文件属违宪,侵犯人身自由。法官高浩文今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指查阅身分证明文件仅需1、2分钟,耽误时间极少,故警方要求查阅门槛亦低,裁定男街坊败诉,拒批司法覆核许可。
申请人为Tsang Ho Ming(译音:曾浩明),建议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法官判词引述申请人质疑警员援引《警队条例》第54(1)条权力——「向该人搜查任何可能对该警务人员构成危险的东西」来截停申请人搜查违宪,而不质疑《警队条例》第54(2)条权力——「向该人搜查任何相当可能对调查该人所犯或有理由怀疑该人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的罪行有价值的东西」。惟法官接纳警员实际上援引第54(2)条权力来截查申请人,指案中无事实基础证明案中警员运用第54(1)条权力,进而无事实基础质疑第54(1)条违宪。
申请人虽质疑警方针对无可疑的年轻人,但法官拒绝基于本案以偏概全,确立警方有此做法并考虑是否违宪。法官续指人身自由非绝对,认为第54(1)条权力明显能通过相称性测试,警员行使权力须有客观根据,故应容许警员在实际情况中凭藉经验作出恰当判断来截查市民,法律上并非毫无道理。
至于申请人认为警员援引权力截查时自己行为并无可疑,法官指警方截查需时仅数分钟,查阅身分证明文件相对搜查甚至扣留为时甚短,故警方决定相对上不需大量理据支持。法官详列涉案截查中,警员认为申请人眼神回避、紧握右手,行为可疑,故已具充分客观事实基础支持其截查决定。最终法官认为本案无合理可议之处,拒批司法覆核许可。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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