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上诉案│邹幸彤申参与被拒 官指既非被告也非与讼方

2023-10-31 17:06

上诉庭拒绝邹幸彤介入《愿荣光》上诉案。资料图片
上诉庭拒绝邹幸彤介入《愿荣光》上诉案。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早前入禀申请《愿荣光归香港》临时禁制令被拒后提出上诉,案件已排期于12月19日审理。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在原审前曾申请以被告或反对方身份参与案件并提出抗辩被拒,今年8月再申请以被告或与讼方身份参与律政司上诉案。拒批禁制令但批出上诉许可的法官陈健强,今颁布判词指虽然案件涉及公衆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声称自己是为公衆利益发言而成为与讼方,邹幸彤一直明确表示她并非禁制令被告之一,但又没有提出加入诉讼申请,故不接纳邹幸彤是案件与讼方,拒绝她以被告或与讼方的身份参与《愿荣光》上诉案,下令她需支付讼费。

陈官在判词中提到,律政司司长在今年6月5日入禀申请禁制任何恶意传播歌曲《愿荣光归香港》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禁制令针对当时已作出或将来会作出涉案四项非法行为的人士,邹幸彤在6月21日透过谢延丰律师行向律政司提交了「拟抗辩通知书」(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 ,律政司质疑邹幸彤是否被告以及有否提交送达认收书,指律师行的信件未能清楚说明邹幸彤为何是被告之一,即作出与传播《愿荣光归香港》相关的四项非法行为之人士,更没有清楚表示邹幸彤声称她一直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有意图侮辱国歌而传播《愿荣光归香港》、协助或教唆或授权他人在有煽动意图下传播《愿荣光归香港》,故律政司不接受邹幸彤以被告身分参与案件。

谢延丰律师行回信律政司指,邹幸彤毋须证明她有没有足够身份参与案件,而且反对律政司禁制令申请的人并不一定是被告,邹幸彤只是有意反对禁制令申请而申请参与案件,并不承认她是被告之一。律师行原称邹幸彤为「拟被告」(Intended Defendant),期后改称邹幸彤为「反对方」(Opposing Party),又指任何被告均不大可能挺身而出并出庭抗辩,她提出的法律问题关乎公众利益,可透过参与案件协助法庭平衡考虑应否批出禁制令。

法庭今年7月10日发出指令,指已看过邹幸彤的反对理由,亦已向法庭之友提供其反对理由的文件副本,法官在适当情况下会考虑其文件内容,惟表明邹幸彤提交了反对理由并不代表她有权参与案件。

律师行在7月14日改称邹幸彤为违反禁制令所指的四项非法行为之被告,并以被告身份提交送达确认书,其后更指邹幸彤会安排大状出庭应讯,并会就律政司及法庭之友的论点大纲,尽力在审讯前提交其论点大纲。7月19日,律政司坚持指邹幸彤没有资格参与案件,法庭亦指律师行信件并没有清晰表明为何邹幸彤是案件的与讼方,亦曾明确表示邹幸彤不是被告,拒绝邹幸彤参与案件。

《愿荣光》的临时禁制令申请在7月28日被拒,律政司司长在8月7日申请上诉许可,邹幸彤则在8月21日申请参与上诉案,陈官在8月23日批出律政司上诉许可。律政司指邹幸彤并非涉案被告,又没有解释案件对她有什么利害关系,故不能以被告或与讼方身份介入案件,更直指邹幸彤滥用司法程序。

陈官指邹幸彤解释她爲何是与讼方的立场不断改变,也不认为她可自创「任何反对人士」作为与讼方新类别,她又改变策略争议条例中被告(defendant)及与讼方(party)的定义。律政司早前把替代送达命令上载上网,邹幸彤尝试指她收到送达命令便属被告,陈官认为没有可能如她所说,全香港所有人收到送达命令便会成爲被告。陈官认为邹幸彤自知她从来不是被告,虽然她本可提出加入诉讼申请(Joinder Application)以介入案件,但却不能理解她为何没有提出申请。陈官指由于邹幸彤并非被告或与讼方,也没有提出加入诉讼申请,故拒批她以被告或与讼方身份参与上诉案。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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