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领馆地契续期须外交部批准 甯汉豪︰提出立法只为简化手续
2023-12-13 15:43
政府今日(13日)向立法会提交《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及二读,当中外国驻港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的房地产地契续期事宜,要以获得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批准为先决条件。发展局局长甯汉豪重申,提出立法只是改变地契续期的方式,即透过法例设立常设的机制,由政府定期刊宪,以精简及有序的方式,分批为地契续期,省却政府及所有业权人以合约方式,逐一签立新地契的繁复手续。
一般用途地契 一般可获续期50年
甯汉豪表示,特区政府一直按照现行1997年通过的土地政策,处理地契续约事宜,而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业及工业地契,除非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一般是获续期50年,而续期本身毋须补地价,但需要每年缴纳相当于土地在评估地租时,应课差饷3%的地租,而政府预期由2025年起,会有下一批这类的地契陆续到期,条例草案是会维持及用上述的土地政策。
她续称,草案适用于所有在法例生效当日及之后到期,而无续期权利的一般用途地契,至于特殊用途地契,即是涵盖公共事业、特殊工业、教育、社福等,是不属于草案的涵盖范围,其续期事宜将继续以既定机制,以合约的形式,逐个个案去处理。
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 于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
她强调草案的重点,包括地政总署署长会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在宪报刊登两个告示,即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宣告续期公告上指明到期的地契,将会获得续期,除非地契被列入不予续期列表,为了令这个安排清晰明确,署长会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天刊登这些告示。至于2030年到期、即不足6年期的地契,署长会在法例生效当天刊登相关的公告。
她亦指,地契续期后会保留原有的地契条款,并且按1997年的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毋须为续期补地价,但要每年缴纳地租的续期条款,当局亦会加入保障政府执管权的条款,此外原有地契下的权益、产权负担及权利,会以原状过度。
她表示,订明凡是驻特区的领事机构,以及指明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在港拥有、而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的房地产,必须按照外交部驻港公署的现有要求,在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的批准,地契方可续期。
记者:郭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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