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懒人包|谘询文件共9章 拟订「境外干预罪」禁干预选举或立法 增电子系统危国安罪
2024-01-30 11:14
政府即日起(30日)展开《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谘询,至2月28日。特首李家超早上主持「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谘询」记者会交代详情。立法谘询文件中共有9章,第1至第2章阐述包括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立法原则等,当中建议订立一条全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全面应对香港特区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风险,以及全面落实《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及义务。
第3至第7章涵盖5大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大部分的立法建议都是完善现行法例。
第3章:「叛国」及相关行为
文件建议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叛逆」及相关罪行,令叛国性质的行为得以有效防范,保护国家领土免受侵略,包括:
(a) 以现行的「叛逆」罪作为蓝本订立「叛国」罪,并涵盖意图危害国家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
(b) 将现时为普通法罪行的「隐匿叛国」罪行编纂为成文法则
(c) 继续保留现行的「叛逆性质的罪行」,并因应「叛国」罪的 条文作相应修订,以处理公开表明意图犯「叛国」罪的行为;
(d) 完善现行的「非法操练」罪,以禁止接受或参与涉及境外势 力武器使用训练、军事练习或变阵演习,及禁止配合境外势 力提供该等训练、练习或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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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行为
文件建议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 中与煽动相关的罪行,以遏止煽惑叛变、煽惑离叛及煽动仇恨等危 害国家安全行为,包括:
(a) 完善现行的「煽惑叛变」罪,包括明确「叛变」的定义;
(b) 以现行的「煽惑离叛」罪作为蓝本,调整其涵盖范围,即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职人员放弃拥护《基本法》或放弃向香港特区效忠,或煽惑香港驻军以外的中央驻港机构人员放弃职 责或放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效忠,即属犯罪;
(c) 完善现行「煽动意图」相关罪行,以处理煽动引起对国家根 本制度、中央及香港特区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等机构的憎 恨的行为。
第5章: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 定义「国家秘密」
文件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 中与「保护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及条文,令与国家或香港特区有 关的秘密事项受到保护,免受窃取或非法披露,包括:
(a) 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就「国家秘密」作出详细定义。
若属以下其中一项的秘密,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秘密即属国家秘密:
(a)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b) 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
(c) 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d)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
(e)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
(f) 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
(g) 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b) 以「公职人员」一词取代「公务人员」,并适度调整有关定义,以涵盖较可能取得或管有国家秘密的可能性较高的人员
文件亦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 及条文,以遏止间谍以及勾结境外势力,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
(a) 完善与现行「间谍」行为相关的罪行及相关用词,以涵盖现代 的间谍行为及活动;
(b) 禁止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
第6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 倡增透过电子系统危害国安例
建议引入新罪行充分保护公共基 础设施,免受恶意破坏或削弱,以及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
(a)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b) 禁止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
第7章: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
建议立法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影响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立法会和法院履行职能、以及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等,以防范境外势力不当地干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事务。
▼▼▼23条立法章节▼▼▼
第8章:建议条例的域外适用性
就5大类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
第9章:提出办理国安案件经验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
在复杂的国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处理一般案件较长的时间完成搜证和决定是否落案起诉被捕人;疑犯透过不同渠道向同谋通风报信;被捕人于保释期间有可能会继续犯案或构成国安风险;疑犯不惜一切潜逃海外;案件等候开审时间较长等。
公众可提供意见,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尤其该章所提及的,包括:
(a) 可让执法部门在调查复杂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有足够时间,以及可防范通风报信等损害调查工作的情况及获保释 人士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的措施;
(b) 可应对、打击、阻吓及防止潜逃行为,并促使潜逃人士回港接 受执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
(c) 可更能达致公正、及时办理国安案件的目标的措施,以完善国安案件的诉讼程序;
(d) 在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再构成国安风险的情况下,方可提早释放囚犯的措施;
(e) 可有效保障处理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受被「起底」或被骚扰的措施。
什么是《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和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实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指,必须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履行这项宪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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