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国家秘密」7范围曝光 涵政府重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等 没合法权限下披露或违法
2024-01-30 12:51
《基本法》第23条立法谘询正式展开。政府在谘询文件第5章,集中处理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文件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 中与「保护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及条文,令与国家或香港特区有关的秘密事项受到保护,免受窃取或非法披露。当中详细定义「国家秘密」范围。
▼▼▼23条立法章节▼▼▼
23条须清晰介定「国家秘密」
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明确定义「国家秘密」,使公职人员、政府承办商及市民大众能理解甚么秘密事项属「国家秘密」。保障国家秘密,对保障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尤为重要,属于中央事权。在一国范围内的任何地方,所有种类的国家秘密都理应受到保护,否则便会造成香港特区无法保障某些领域的国家秘密的法律真空,构成国家安全风险。
举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亦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等领域,且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界定为国家秘密(例如有关国家在航天科技发展、深海探索方面的秘密事项),但现行《官方机密条例》并没有保障该等类型的国家秘密。
文件指,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及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当局建议「国家秘密「涵盖以下事项:
若属以下其中一项的秘密,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秘密即属国家秘密:
(a)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b) 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
(c) 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d)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
(e)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
(f) 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
(g) 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文件建议完善「非法披露」罪 包括获取、管有、披露
政府强调,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因此上述第(a)至(g)项所描述的资料,只有在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谘询文件建议整合及完善「非法披露」及相关罪行,使国家秘密受到更全面的保护,包括:
(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建议禁止任何人在非法的情况下取得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以确保有效禁止任何形式的“窃取”国家秘密行为(不论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与否)。有关罪行可针对以下行为:
(a) 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或
(b)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获取该资料、文件或物品。
(2) 非法管有国家秘密:建议禁止任何人在非法的情况下管有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新增此罪
行有助防范被窃取的国家秘密最终被非法披露的风险。有关罪行可针对以下行为:
(a) 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或
(b)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管有该资料、文件或物品。
公职人员披露国家秘密 最高刑罚较一般人高
(3) 非法披露国家秘密:建议禁止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披露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以全面保障国家秘密不被非法披露。文件指,由于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较易接触到国家秘密,亦清楚了解有关资料的敏感性,如他们非法披露国家秘密,是严重的加重罪责因素。
就此,针对「属或曾经属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的人」披露凭藉其上述身分而管有或曾经管有的国家秘密(特别是属于现行《官方机密条例》所指的“防务资料”及“关乎国际关系的资料”),最高刑罚应较一般人为高。但一般而言,控方须证明该人明知
所披露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披露的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或载有国家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方可定罪。
(4)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任何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披露凭藉其上述身分而管有的机密资料(假若属实的话),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建议此罪行涵盖的资料,不只限于国家秘密,而是涵盖任何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会损害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利益的机密资料。
(5) 非法在离开香港特区时管有国家秘密:在处理日常职务中接触较多极为敏感的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一旦叛逃有可能造成严重国家安全风险。建议订立明确罪行,针对以下行为:
公职人员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在离开香港特区时管有他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有关文件、资料或物品是凭藉其公职人员身分而获取或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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