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4名罪成「白衣人」上诉 指原审代表大律师无提供合适法律意见
2024-03-07 14:19
2019年7月21日晚,逾百名「白衣人」在元朗西铁站内手持木棍或藤条袭击他人,其中4人被裁定暴动及有意图而伤人等罪罪成,分别被判囚3年9个月至7年,4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今(7日)于上诉庭在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彭宝琴席前处理。其中一上诉人指案发时属于「合法自衞」,但原审时的代表大律师没有提供此法律意见,造成审讯不公,下午控辩双方续陈词。至于案中1人被裁定无罪释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三位法官押后判决。
提出就定罪和刑期上诉的4人分别是被判以区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监禁的邓怀琛、判监4年的吴伟南、监禁3年9个月的邓英斌,以及判监6年的蔡立基。据悉,吴伟南、邓英斌已服刑完毕。而王志荣则于原审时获判罪脱。
原审时代表大状无提供合适法律意见
邓怀琛的代表大律师林芷莹陈词指,根据审讯时控方未有播放的闭路电视片段可见,邓当时受袭,他从英龙围追上去时并无手持武器,亦没有主动把棍交予他人,其实邓是保护自己和家人,但原审时的代表大律师却指不能支持为辩护理由,亦没有申请播放该些有利辩护的片段。
林芷莹称,邓怀琛虽有走到商场「形点I」去,但只是作为旁观者观察情况,以安排附近烧烤场的员工和食客安全离开。林强调邓并不能清楚选择辩护理由,得到错误的法律意见。法官潘敏琦认为邓自衞但又追上前,其后可能有其他动作,「要全盘一齐睇」。法官彭伟昌指原审时大律师可以观看相关片段后认为邓非旁观者,故没有提出「自衞」作为辩护理由的法律意见。
王志荣脱罪 律政司上诉
律政司则表示无论英龙围发生何事,邓走上去后不可能是自衞。
就王志荣罪脱的案件呈述,律政司指原审法官裁定涉案闭路电视片段中的男子并非王志荣,影片中男子的面容与王并不完全相像,但律政司认为要考虑环境证供,包括暴动后在王家中检获相似的黄色鞋带波鞋和短裤,根据承认事实都是属于王,故认为应交由原审法官重新处理。
「飞天南」称形势所迫出手图令黑衣人离开
外号「飞天南」的被告吴伟南代表大律师黄锦卿上诉指原审法官依赖薄弱的证据作基础定罪,根据冲突现场片段指吴伟南从村民身上取棍,故推论指与村民有共同目的,黄锦卿反驳片段无法显示吴伟南从原审法官指称人士身上取得棍。法官潘敏琦质疑不能用片段定格以偏概全,引述吴伟南作供时曾给予「比较奇怪嘅答案」指去「打水马」。
黄锦卿提到吴伟南原到场做「和事佬」,「唔系一开始就加入白衣人一方」,惟在现场时势紧迫,对方人群「压埋来」,故有所行为以令黑衣人离开。黄锦卿又指原审法官基于片段指吴伟南其后与另一名被告邓怀琛有眼神言语交流,拍了对方肩膀一下,推论达成伤人串谋协议,黄锦卿反驳指证据薄弱,片段中邓怀琛正在离开镜头画面。
大状指邓英斌行为未达参与暴动犯罪意图
被告邓英斌代表大律师谢英权陈词指案发现场片段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邓英斌袭击、接触、叫嚣或争吵等促成暴动,到场知悉暴动后退出。潘官反驳邓英斌当时持棍跑到现场,谢英权解释可以接纳邓英斌到场有意参与非法集结,然而其未达参与暴动犯罪意图,亦不认为在场持棍已构成破坏社会安宁,没有证据显示有人担心会破坏社会安宁,法官彭宝琴反问「啲人唔惊嘅?」谢英权续指当时元朗西铁站月台暴动,邓英斌在大堂却毫不知情,上到月台后只曾与一名曾张手阻止他人上车施袭的白衣人交谈,此后转到月台对面隔岸观火,退出集结,片段亦再看不到邓英斌持棍,邓英斌也从未使用该棍。
法官彭伟昌质疑邓英斌身为村长,持棍跑到现场,更没有购票入闸,最后在对面月台停留十多分钟,可推论邓英斌知道可能存在暴力冲突后才持棍到场,无论用作自卫还是施袭,也可视作攻击性武器。
上诉明续。
案件编号:CACC171/2021
法庭记者:苏芷榆、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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