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诈骗2600万按揭贷款 「海港Sir」两欺诈罪成 同案被告1罪成1罪脱

2024-04-19 17:11

「海港Sir」陈凯港涉隐瞒警司身份骗取按揭贷款2罪成立。
「海港Sir」陈凯港涉隐瞒警司身份骗取按揭贷款2罪成立。

号称「海港Sir」的警司陈凯港涉于5年前串谋一名前督察,隐瞒其警司身份,诈骗逾2600万按揭贷款,两人否认两项欺诈罪受审。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王证瑜裁决指,陈凯港并非人所共知的知名人士,惟他在申请贷款时,没有向东亚及华侨提交警察粮单及「出众资本」的分红协议,明显意图虚假地表示受雇于「出众资本」,裁定陈凯港2罪成。而前督察转账分红予陈凯港,明显知悉并协助陈申请东亚贷款,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参与申请华侨贷款,裁定其1罪成1罪脱。

被告为陈凯港及商人汪浩毅,2人同被控于2019年5至12月隐瞒陈凯港任职警务处警司,向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华侨永亨信用财务有限公司讹称陈凯港受雇于出众资本有限公司,及陈凯港胞弟陈凯俊受雇于新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东亚银行及华侨永亨批出两笔约2,146万及480万元贷款。陈于2013 年任职警司,现已被停职;汪则于 2007 年前任职督察。

辩方于审讯中指,陈凯港曾出版著作、接受《人民网》及《港人讲地》媒体访问,亦曾遭起底,曾有银行分行职员称呼其䁥称「Haba Sir」,因而他没有刻意隐瞒其警察身份。王官拒纳此说法,认为陈凯港并非人所共知的程度,即使在媒体及产品中披露警察身份,亦非在申请贷款中披露,不是一般公众认知的公众人士。王官亦认为没有证据支持辩方所指,中介为获取中介费而假冒陈凯港签署申请表,而即使申请表并非陈凯港签署,申请贷款所需文件亦必定是由陈凯港提供。

就涉欺诈东亚贷款一控罪,王官指陈凯港向东亚提供的2017年及2018年税单,并不能反映其2019年申请贷款的情况,而其存款并不代表薪金,而是分红;惟陈凯港未曾向无提及其警察月薪、提交警察粮单,或「出众资本」的分红协议,可相信他有意隐瞒警察身份,虚假地表示受雇于出众。王官续指,即使陈凯港其后到分行开通帐户时曾申报公务员身分,并不影响其贷款申请,因分行并非等同于贷款审批处。陈凯港后向华侨永亨申请按揭套现的情况亦相类似,其手写及电脑申请表格皆表示受雇于「出众资本」,亦没有提交警察粮单等证明,终被裁定两欺诈罪成。

而次被告汪浩毅于陈凯港申请按揭贷款的3个月前,即2019年3月起,将陈凯港可获的「出众资本」不少于22.5万分红增至24.5万元,4月起则把分红由原本转存入陈凯港收取警察薪金的滙丰户口,转存至渣打户口;5月起以「自动转帐」予陈凯港,并选择「薪金」为转帐选项。辩方曾称汪因常常离港遂转用「自动转帐」,为免选择「空白」的选项而选择了「薪金」,又指因忙碌及2019年时社会混乱,无暇到相关机构处理更正标注「薪金」一事。

王官拒纳此说法指,转帐用途明显重要,牵涉强积金及税金等,汪认为如此标注「冇大问题」是不合理,无暇更正的说法亦不可信。王官考虑到分红转帐模式的转变时间,与陈凯港申请东亚贷款的时间相近,裁定汪浩毅必定知悉陈凯港申请东亚贷款一事,协助其申请贷款。至于华侨的贷款申请,王官指,「出众资本」的转帐模式于早前东亚申请已改变,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知悉陈凯港向华侨申请贷款,或其转帐与华侨有关,终裁定汪两欺诈罪一罪成、一罪脱。

案件押后至5月17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间索取背景报告,2人还柙候惩。

案件编号:DCCC 132/2022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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