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生效后首案 无业男先后干犯新旧煽动罪 认6.12穿「光时」上衣戴「FDNOL」口罩囚14个月

2024-09-19 15:12

曾先后干犯新旧煽动罪的诸啓邦,遭法庭指责不知悔改,公然挑战法律,判囚14个月。资料图片
曾先后干犯新旧煽动罪的诸啓邦,遭法庭指责不知悔改,公然挑战法律,判囚14个月。资料图片

27岁无业男曾干犯煽动罪判监,今年6月12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身穿印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上衣、戴上黄色「FDNOL(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的英文缩写 Five Demand Not One Less)」的口罩游荡,并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证,早前承认《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总裁判官苏惠德今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不知悔改,公然挑战法律,判囚14个月。

被告诸啓邦承认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否认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两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苏官撤销两项控罪。

苏官判刑时指立法机关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后,大幅提高煽动罪最高刑罚,由初犯2年重犯3年调高至7年,立法原意明显要加强打击煽动罪,藉更严峻的刑罚加强预防,消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风险,被告今年1月曾干犯旧有煽动罪判监3个月,如今虽不视其为积犯,惟其有同类型定罪纪录亦属加刑因素。苏官认为香港政府修订旧有煽动罪,目的是为了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规,填补法规中的漏洞短板,是故,维护国家安全是煽动罪的首要目标,是判刑时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苏官续指被告今年3月在台湾订购本案印有具煽动字句的「光时」上衣,特意在6月12日外出用膳时穿上,伺机宣扬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明显早有预谋,而6月12日对示威者而言属标志性日子,当中湾仔金钟一带发生堵路,为日后连串动乱揭开序幕,令社会饱受暴动骚乱冲击,大量公共设施被破坏,社会秩序失衡,本案中被告煽惑他人纪念动乱,尝试令动乱思想死灰复燃,对社会秩序构成莫大风险,情节不轻。

官指被告公然挑战法律 可见其信念执著

苏官续指煽动字句内容涉及鼓吹香港脱离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坏社会安宁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实践主张,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同时企图挑起他人仇恨和藐视政府和执法部门,造成社会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个别煽动行为发生的话,最终在叠加效应的影响下,会导致社会再次陷入乱象当中,所以判刑必须充分反映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目的。辩方求情指其犯案时间短,离开住所去用膳期间已经被捕,苏官反驳指若非有警员截停被告,犯案时间不会如此之短,被告在市区内活动为宣扬理念,公然挑战法律,另外其更带同排泄物,虽未就此被控,然而可见其信念执著,随时以暴力方式维护。

辩方指被告误解「五大诉求」意思,苏官则关注被告犯罪意图为煽动他人推翻政权,况且「五大诉求」乃2019年示威者常用口号,可挑起对政府和警方的仇恨。辩方又指量刑时不应假定大部分人无知,易受煽动,惟苏官指要起阻吓作用,阻止同类人士从事散播危害国家安全思想的活动,以1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

苏官最后指被告今年1月因类同的控罪判监,3月已在台湾购买印有煽动字句的上衣,出狱后不久便密谋犯案,明显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罚的阻吓力度不足,而其前科身处机场,准备乘搭离港的航班时被捕,犯案时间与本案不能相提并论,而又不牵涉敏感的日子,终加刑3个月,加强对被告人的恫吓力,以儆效尤,认罪扣减至14个月监禁。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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