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协质疑运输署车牌查册新安排违新闻自由 司法覆核指除非滥用否则不应限制新闻查册
2024-09-24 13:26
《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查册案上诉去年终极胜诉后,运输署年初为车牌查册实施新安排,新闻工作查册不会自动获批,署方会详细问及资讯用途和价值,香港记者协会4月入禀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署方新安排违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要求法庭裁定署方政策违宪。记协今日于高等法院援引蔡玉玲案终院判词,指政策不应限制新闻工作,衡量限制是否相称时不应考虑资料是否恰当使用,只应考虑会否滥用。
记协:署方应只考虑资料会否遭滥用
申请人为记协,由资深大律师祁志代表,答辩人为运输署署长,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孙靖乾代表。祁志陈词指署方政策不应限制真诚新闻工作,衡量限制是否相称时不应考虑资料是否恰当使用,只应考虑会否滥用资料,然而如今只有3类型查册申请可自动获批,新闻工作者查册不属其一,需要回覆署方多番查询及声明。
查册有助新闻工作者验证资料
祁志续指现时情况对查册资料有足够保障,例如已有「起底」罪行阻止人擅自公开他人个人资料,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亦有责任藉查册等方式验证资料,以免干犯诽谤要承担法律责任。
私隐条例已平衡各方权益
祁志认为即使署方安排合理,然而其造成的限制超乎其必要,故未能通过相称性测试,法庭应裁定违宪。论及私隐权方面,祁志反问相比起3个自动获批查册目的,新闻查册何以见得会较容易侵犯私隐权。祁志指一方面记者有责任保密资料,另一方面本港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平衡了各方权益。祁志引述署方指车辆查册所得资料只应用于道路用途,祁志反驳指车辆用途远远不止于此,例如在陈列室中展示等,亦非道路用途。
终审庭于蔡玉玲案中指无理由限制查册用途选项
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以车牌查册来报导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2项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去年6月终极上诉得直,终审庭认为没有理由限制查册用途选项为申请者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事宜,或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外。
新闻采访不在自动获批查册目的之列
入禀状指,运输署今年1月提出新政策规管车牌查册,新安排下有3个查册目的可自动获批,惟新闻采访不属其中之一,新闻工作者必须循「例外情况」作书面申请,获署方信纳申请符合「重大公众利益」、资料不会被滥用等条件才会批准。记协质疑新安排不符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原则,过份要求记者提交钜细无遗的调查详情,例如申请符合何等公众利益、记者既有资讯何以不足以报导、如何用作新闻用途等。入禀状续指,新措施实施3个月后,署方处理为新闻采访查册申请过程缓慢,并不合理,至今未有任何记者成功查册,遂入禀要求法庭裁定运输署现行政策违宪。
运输署指记协误解终院判词
余若海陈词指署方新安排乃建基于蔡玉玲案终审判词的一种诠释选择,藉此规例框架,避免查册制度被人滥用,即使署方也没有酌情权,记协一方却误解了判词内容。余若海续指若追问下去,到底记者有何权利存取他人私人资料,记协一方力陈出于新闻自由,然而署方掌管相关资料之时,亦扮演了看门人角色,要保管好私人资料。
宪制自由不只保障记者
余若海解释宪制自由不只保障记者,亦保障他人,若记协说法成立,即等于主张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存取署方保管的私人资料。余若海认为不应斟酌终院判词个别字句,整体而言其仍重视保障私隐。余若海再指署方新旧安排做法一致,均是区分开道路使用目的及其他目的,若属其他目的申请人便需详细说明。
法官高浩文三个月内公布裁决。
案件编号:HCAL559/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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