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涉暴动结案陈词 法官用藤条打自己测试伤害程度 43岁商人准保释11.26裁决

2024-10-03 12:36

被告邓嘉民。黄巧儿摄
被告邓嘉民。黄巧儿摄

5年前元朗于7月21日发生袭击事件,43岁男商人早前否认暴动及串谋伤人两罪受审,今(10月3日)于西九龙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进行结案陈词。控方在庭上展示部分证物,包括木棍及藤条等,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用藤条打自己以测试该武器的伤害程度,称尽管力度轻微仍感疼痛。案件将押后至11月26日裁决,期间被告获准以原有条件保释。

陈慧敏区院暂委法官于庭上用直尺量度木棍等证物的长度及直径,再取出其中一条藤条证物,用右手打了自己左臂几下,称「I try to hit it myself softly but is quite painful (我尝试轻轻地打自己但都相当疼痛)」。陈官再尝试将藤条屈曲惟不果,指「it is quite hard, cannot easily bend (它相当硬,不能轻易地屈曲)」。

被告邓嘉民离开法院。黄巧儿摄
被告邓嘉民离开法院。黄巧儿摄
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资料图片
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资料图片

控方大律师伍家聪今陈词指,交由法庭决定录影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被告,相信法庭能就出现在片段中的男子与被告的容貌作比较。控方亦指片段中的白衣人一同拿著武器出现在港铁元朗站内,遂在庭上展示部分在案发地检取的证物,包括数条25至29寸、1厘米直径的藤条及木棍等。

控方续指从录影片段中显示白衣人有意图攻击他人,他们用庭上展示的武器攻击别人,明显能被视为可预见的伤人罪。惟陈官指没有直接证据显示武器是用来袭击的该武器,武器是在案发后于案发地检获,片段中亦只显示白衣人拿著某些物品。

控方称白衣人之间必定有协议使用木棍及其他物件袭击他人,惟陈官指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他们之间作出了协议。

辩方大律师 David Boyton 今陈词指,被告没有意图去导致他人受伤,片段中显示的武器是白衣人在路途上收集的,并非从村落带过来的。

案件由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审理,辩方由大律师 David Boyton 代表,控方由大律师伍家聪。

43岁被告邓嘉民,报称商人,被控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使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们。

案件编号:DCCC 6/2022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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