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高层涉诈骗案上诉得直脱罪 律政司申上诉至终院被拒

2024-10-29 15:30

左起麦光耀、李淑安、陈丽儿和李易明早前获裁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提上诉至终审被拒。资料图片
左起麦光耀、李淑安、陈丽儿和李易明早前获裁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提上诉至终审被拒。资料图片

康宏环球2名高层及1名经理于2014至2015间发债时,被指串谋一家证券公司总经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债券,但隐瞒实际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证券行总经理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诈骗罪成,分别判囚或缓刑。4人早前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上诉庭解释指当中安排不是虚假交易。律政司不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今遭上诉庭驳回,指律政司将假设问题包装成两个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观点。

律政司指上诉庭错误诠释上巿规则

原审时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被判入狱7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49岁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两年;42岁前经理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判监5个月。

律政司5月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关连交易是否必须存在直接的合约关系;当该关连人士被幌子的一方聘用时,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又是否存在关连交易。律政司认为上诉庭错误诠释上市规则第14A.25条,并错误地认为有关条文所指的交易「必须是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直接交易」,又错误地认为只有在交易是「虚假」的情况下,才能剔除「中间人」的存在。

上诉庭指控方令法官错误以为该上巿规则适用

上诉庭反驳指并没有诠释上市规则第14A.25条,相反明言有关规则是否适用,极视乎案中证据及规则的应用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本案判决建基于控方立场及案中证据。

上诉庭解释由于控方同意案中安排并非虚假交易;而又由于本案「不存在其他原因」可令原审法官漠视鼎成证券公司的存在,故原审法官错误地以为涉案上市规则适用,然而并没有裁定只有在交易是虚假的情况下才能剔除「中间人」存在。另外,双方于上诉聆讯时并没有陈词探讨如何诠释上市规则第14A.25条,当中所指的交易只包括直接交易还是涵盖间接交易,终驳回申请。

案件编号:CACC239/2021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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