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母涉虐4岁女致豪宅寓所内昏迷 辩方陈词指控方无法证明女童伤势由母造成

2025-01-20 12:13

辩方指控方无法证明女童身上伤势因母造成,案件押后下月4日裁决。资料图片
辩方指控方无法证明女童身上伤势因母造成,案件押后下月4日裁决。资料图片

4岁女童今年3月被发现于其居住的黄大仙区豪宅单位昏迷,38岁母亲被控2项虐待儿童罪,控辩双方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结案陈词。辩方称,若单看女童事发时的情况,此案令人不安,但更重要的是,控方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其伤势由被告造成,法庭才能裁定被告罪成。辩方又指,女童家中印佣的证供不清晰及有矛盾。暂委裁判官马嘉忻将案押后至2月4日裁决,被告续准以原有条件保释。

辩方指X伤势或与兄长玩耍不慎造成

控辩双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书面结案陈词,辩方今在庭上作口头补充。辩方称,控方未能证明事主女童X的伤势由被告造成,而且X身上伤势也有可能是与兄长玩耍时不慎造成。

辩方表示,控方证人、即女童家中印佣的证供不清晰且有矛盾,包括她没提及被告如何打X,若假设被告真的有打X,但只是打一下她的屁股,法庭仍须考虑这动作是否相当可能导致X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损害。

印佣口供存在矛盾

辩方说,印佣供称X被发现时没穿衣服,但到场的救护员则指她有穿衣服,可见印佣可能是不记得案发时的情况,或忘记当时情况,以致她的证供与其他控方证人有出入。辩方指,案发时X身体被弄湿,有人因而推断她曾在浴缸出现,至于她口部流血及抽搐的原因,则连医生也不知道。辩方称,控方在这情况下,须证明被告案发时有何作为以及X到底发生什么意外。

被告为38岁的Z.A.L.,报称家庭主妇,被控两项「虐待儿童」罪。控罪指,她被控于2024年3月17至22日,以及同月23日,在沙浦道1单位,身为对4岁女童X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X,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女童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损害。

案件编号:KCCC787/2024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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