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8港島暴動 15被告罪成候判刑

2021-12-31 00:00

■本案所有被告皆在暴動現場的文華里內被捕。
■本案所有被告皆在暴動現場的文華里內被捕。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七月二十八日港島爆發警民衝突,四十四人事後分三案被控暴動罪,第三宗案件早前審結,當中十七歲男學生開審前認罪,其餘十四名被告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昨以「本席博學的同袍」不點名批評已舉家移居英國的沈小民法官,曾於八三一灣仔暴動案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判詞中,稱或有人為了見證歷史時刻而置身於示威者之中,不代表他們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但練官認為即使被告因此而身在現場,亦與其參與暴動的意圖並無相悖,而被告以相同的裝束及裝備出現,也直接鼓勵了其他示威者、增加其聲勢。練官把案件押後至一月三十一日進行求情,除認罪男生外,全部被告須還押懲教署,以待索閱背景、勞教中心等報告。
練官裁決時指,當日示威者組成的防絕非密不透風,警方也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時推進,任何「無辜第三者」大可在雙方對峙的空檔自行離去,沒有離開現場的人唯一合理解釋是不願離去。而示威者互相配合、目的一致,個別衝突及平靜場面亦屬暴動的一部分。

練官續指,參與聚集者皆以無「大台」、「出於市民自發」自詡,雖無直接證據顯示當日在遮打道公園以外發生的事有單一的主辦組織精密計畫和部署,但從示威者衣服,裝備等,以及他們之間的互相協助、人流管理安排等種種因素,均可見示威者目的及行動有清楚的共識和模式。示威者分頭湧至銅鑼灣及西環,不理警方勸喻抵受催淚煙,更不惜盜取他人財物用來建築路障以堵塞交通及使用暴力,最明顯的共同目的,就是抗拒警方執行職務,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針對眾被告於暴動中擔當的角色,練官認為依照各人衣、身上裝備等,均反映出他們不同程度的參與,例如:第三被告手持的對講機可用作與其他示威者溝通,以協調與警方對抗行動;第五被告為其他示威者洗眼,可被視為在場支持及鼓勵他人;第十二被告曾與他人合作撲熄催淚彈彈頭等。
指見證歷史與暴動無相悖

練官多次強調,被告衣服顏色和款式屬個人自由,不會予以標籤化,但若其選擇與在場示威者雷同,且又選擇逗留現場,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們要掩飾身分,鼓勵其他示威者,驅使他們以為其道不孤,有足夠的人數及道德力量與執法人員對抗。

眾人在被捕前,中環文華里已經充斥示威者,警方不斷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胡椒球等,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築起防推前後拉的行動,任何人身處現場理應知道當時正發生大型警民衝突,但他們依舊選擇廁身於示威者之中,甚至穿相類裝扮,可推斷他們有意圖或實質參與暴動,融入示威者中掩飾身分,已擔當鼓勵作用,加強其他示威者的氣燄,令警方更難於執法,故裁定全部人暴動罪成。此外,第十五被告管有的雷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卻可以用來傷人及妨礙警方執法,練官亦裁定其管武罪成。

十五名被告依次為案發時二十一歲廚師陳偉林、二十二歲技工陳澤峰、二十四歲教師布紫晴、十七歲學生何栢耀、二十歲歲學生梁志鵬、三十一歲廚師楊位醒、二十歲學生彭雨彤、二十八歲劉耀銓、三十歲飛機師廖頌賢、二十八歲護士陳永琪、二十二歲電工林皓正、十九歲學生廖紫婷、二十一歲無業李樹樺、二十一歲裝修工胡嘉俊及十九歲無業張雯曦。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二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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