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8港岛暴动 15被告罪成候判刑
2021-12-31 00:00(星岛日报报道)前年七月二十八日港岛爆发警民冲突,四十四人事后分三案被控暴动罪,第三宗案件早前审结,当中十七岁男学生开审前认罪,其馀十四名被告经审讯后,昨被裁定暴动等罪名成立。法官练锦鸿昨以「本席博学的同袍」不点名批评已举家移居英国的沈小民法官,曾于八三一湾仔暴动案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判词中,称或有人为了见证历史时刻而置身于示威者之中,不代表他们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但练官认为即使被告因此而身在现场,亦与其参与暴动的意图并无相悖,而被告以相同的装束及装备出现,也直接鼓励了其他示威者、增加其声势。练官把案件押后至一月三十一日进行求情,除认罪男生外,全部被告须还押惩教署,以待索阅背景、劳教中心等报告。
练官裁决时指,当日示威者组成的防绝非密不透风,警方也非在两条主要通道上同时推进,任何「无辜第三者」大可在双方对峙的空档自行离去,没有离开现场的人唯一合理解释是不愿离去。而示威者互相配合、目的一致,个别冲突及平静场面亦属暴动的一部分。
练官续指,参与聚集者皆以无「大台」、「出于市民自发」自诩,虽无直接证据显示当日在遮打道公园以外发生的事有单一的主办组织精密计画和部署,但从示威者衣服,装备等,以及他们之间的互相协助、人流管理安排等种种因素,均可见示威者目的及行动有清楚的共识和模式。示威者分头涌至铜锣湾及西环,不理警方劝喻抵受催泪烟,更不惜盗取他人财物用来建筑路障以堵塞交通及使用暴力,最明显的共同目的,就是抗拒警方执行职务,行为已构成破坏社会安宁。
针对众被告于暴动中担当的角色,练官认为依照各人衣、身上装备等,均反映出他们不同程度的参与,例如:第三被告手持的对讲机可用作与其他示威者沟通,以协调与警方对抗行动;第五被告为其他示威者洗眼,可被视为在场支持及鼓励他人;第十二被告曾与他人合作扑熄催泪弹弹头等。
指见证历史与暴动无相悖
练官多次强调,被告衣服颜色和款式属个人自由,不会予以标签化,但若其选择与在场示威者雷同,且又选择逗留现场,唯一合理推论就是他们要掩饰身分,鼓励其他示威者,驱使他们以为其道不孤,有足够的人数及道德力量与执法人员对抗。
众人在被捕前,中环文华里已经充斥示威者,警方不断发出警告、发射催泪弹、橡胶子弹、胡椒球等,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筑起防推前后拉的行动,任何人身处现场理应知道当时正发生大型警民冲突,但他们依旧选择厕身于示威者之中,甚至穿相类装扮,可推断他们有意图或实质参与暴动,融入示威者中掩饰身分,已担当鼓励作用,加强其他示威者的气焰,令警方更难于执法,故裁定全部人暴动罪成。此外,第十五被告管有的雷射笔虽然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但却可以用来伤人及妨碍警方执法,练官亦裁定其管武罪成。
十五名被告依次为案发时二十一岁厨师陈伟林、二十二岁技工陈泽峰、二十四岁教师布紫晴、十七岁学生何栢耀、二十岁岁学生梁志鹏、三十一岁厨师杨位醒、二十岁学生彭雨彤、二十八岁刘耀铨、三十岁飞机师廖颂贤、二十八岁护士陈永琪、二十二岁电工林皓正、十九岁学生廖紫婷、二十一岁无业李树桦、二十一岁装修工胡嘉俊及十九岁无业张雯曦。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八二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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