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管有雷射筆脫罪 拒捕及妨礙司法罪成

2022-02-10 00:00

被控三罪的方仲賢,當中管有雷射筆脫罪。
被控三罪的方仲賢,當中管有雷射筆脫罪。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八月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在鴨寮街購買十支雷射筆後遭警員截停,再掙扎逃跑,當晚在醫院驗傷時將手提電話重置,被控三罪。法官游德康昨於區域法院裁決指,方仲賢購買十支雷射筆非常讓人懷疑,惟現場既非示威場合,筆中又沒有放入電池,故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不過游官指警員有合理基礎去懷疑和截停方仲賢,而方卻逃跑及明顯用力抗拒警員,電話重設時,方是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故游官裁定其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游官押後判刑至下月三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方仲賢須還柙看管。
游官拒絕接納方仲賢購買雷射筆用以觀星,方既非任何觀星會會員,亦無相關書籍,涉案藍色雷射筆亦不宜觀星,功率也太高。然而游官指雷射筆本非傷人物品,案發所在無示威活動,方身上沒有保護裝備,衣有如一般途人。游官指方購買十支雷射筆雖然非常讓人懷疑,即使但相信方會分發他人用於示威,雷射筆入上電池後可以傷害他人皮膚,亦可用於照射建築物外牆壯大聲勢、照射警方攝錄機破壞感光組件、擾亂警員心神等不同用途,不必然具傷人意圖,故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官指購買十筆讓人懷疑

游官續指方購買十支雷射筆,而且曾有警員因雷射筆受傷,故有合理基礎懷疑方干犯罪行上前截查。游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截停方時曾出示委任證,又表明警員身分,方卻一見到警員便彎身逃跑,另外兩名警員到場協助拉住方時仍掙扎,明顯用力抗拒,故裁定其拒捕罪成。游官再提到方送院時,警員曾在救護車上表明將檢取方電話,要求方停止使用並關機,晚上八時許送到醫院分流站,九時許帶到樓上病房後才檢取方電話,其時發現電話已無SIM卡,其後再發現沒有通訊及通話記錄,亦僅有三張相片檔案。
推論取出SIM卡阻警查

游官指出電話於八時三十五分重設,根據證供方當時在急症室應診格內保管手提電話,身旁醫護人員又從未接觸該電話,推論方是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游官分析方自二○一九年起使用facebook及Instagram,案發時曾邊走邊使用手機,狀似通電話,案發時必曾用以通訊,電話檢取後卻空空如也,推論電話在方保管時取出了SIM卡,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裁定其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一一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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