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罪行未覆蓋 立23條為憲制責任
2022-07-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林定國提到《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法律,內有七類國家安全罪行,其中只有兩類罪行有部分與現有《國安法》中四罪行重複,包括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然而其餘五類罪行《國安法》尚未覆蓋。林定國重申訂立廿三條是本港憲制責任,事關重大,須確保條例完善,尊重人權自由,訂立二十三條事宜由保安局處理,律政司現正與局方跟進。
兩地法制優勢互享
林定國並不認同經歷近年發展後,本港更融入了國家法制,強調兩者無法融合,因為香港有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正正是「一國兩制最大特色」。另一方面,近年大灣區法律發展,本港大律師有更多機會到大灣區執業,參與規劃,顯示兩種法制之間有更多合作互動,優勢互享。林定國展望本港法律界將來會有更多北上大灣區發展機會,順應國家主席習近平所言「主動對接」國家規劃,律政司將會由副司長張國鈞居中協調。
最後,林定國提到不少發生於二○一九年的示威案件尚未開審或新近提控,積壓至今,解釋其實並非「特別慢」。林定國指早前曾經歷法官數量不足,而控方為「公公道道」,準備案情文件亦需時,延誤成因好多時候為辯方有不同類型的申請,為確保程序公義,故花時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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