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紀航及香淑嫻審案證無不當

2022-07-27 00:00

裁判官 鄭紀航
裁判官 鄭紀航

(星島日報報道)另外兩宗投訴案件中,包括二十一歲科大男學生陳凱文二○一九年十一月於校內公開論壇期間,涉嫌襲擊一名內地生,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紀航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入獄九個月兩星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有公眾投訴鄭官存有偏頗,在證據不足下將被告定罪,判罰前不索取報告,並判處不合理刑罰。調查指出案中關鍵是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包括影像片段、相片、寓所內個人物品、被告外貌及衣着等,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被告是施襲者,有人認為辨認身分證據薄弱,因此認為鄭官存有偏頗。
判刑前索報告非理所當然

報告引述高院原訟庭指,案中有實質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施襲者,鄭官在審理本案方面盡心仔細沒有犯任何法律錯誤,沒有情況顯示鄭官因存有偏頗而將被告定罪,而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和判罰亦是司法決定,不屬於司法人員投訴的範疇,判刑前索取報告也不應被視作為理所當然的做法,故投訴不成立。

另一宗為二○二○年一月中,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期間,六十二歲男司機施振英步出馬路,推開警員胸口及揮拳打向警員下巴,被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襲警罪成,判監一個月,上訴後維持原判。

有人投訴香官聆訊時缺乏耐性、對辯方大律師不禮貌、打斷發言,裁斷時立場偏頗,信納警員證供。專責法官小組聆聽法庭錄音後,認為香官語調平和有禮,沒有流露不耐煩或打斷發言的情況,並沒有任何偏頗或涉及言行不當的情況,而事實裁斷和判刑亦是司法決定,非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故投訴同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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