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無為僱員投保15罪 藝能等押後訊

2023-03-28 00:00

MIRROR去年在紅館舉行演唱會,第4場發生事故,屏幕墮下及擊傷2名舞蹈員,當中阿Mo李啟言重傷。
MIRROR去年在紅館舉行演唱會,第4場發生事故,屏幕墮下及擊傷2名舞蹈員,當中阿Mo李啟言重傷。

(星島日報報道)男子歌唱組合MIRROR去年7月在紅館舉行演唱會,第4場發生事故,屏幕墮下及擊傷2名舞蹈員,其中阿Mo李啟言重傷。勞工處事後控告演唱會舞蹈員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負責安裝屏幕的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共15項傳票控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等。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等暫毋須答辯,以待辯方考慮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將案件押後至5月25日答辯。
舞館有限公司被控1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2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傳票控罪指,舞館於2022年7月25日至28日期間,身為李啟言、張梓峯等共24名舞蹈員的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進行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亦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指導和工作環境;及僱用24名舞蹈員時,沒有有效、且不少於適用款額的保險單。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告。
被控沒確保僱員安全健康

傳票控罪指,協興隆於同年7月18日至22日,沒有確保4名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並於同年7月20日至28日,沒有確保懸吊LED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及在舞蹈員羅德智於同年7月25日凌晨發生意外及遭受身體嚴重傷害後,協興隆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1名職業安全主任;及沒有在李啟言和張梓峯的意外發生後的7天內,以書面向1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
沒確保作業裝置式物質安全   

至於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傳票控罪指,藝能在同年7月20日至28日,身為香港體育館的處所佔用人,就24名舞蹈員和另4名僱員的工作地點是該處所,而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內的懸吊LED顯示屏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及沒有在羅、李和張的意外發生後,在限時內通知職業安全主任。

案件編號:KCS1556-15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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