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是否需要訂立辱警罪
2023-04-20 00:00特區終於戰勝疫情後有序復常,有民間團體隨即舉辦潑水嘉年華,希望為市民帶來少許歡樂,卻有滋事分子乘機組織起來,在參與活動期間羞辱警務人員,不但把過程上載互聯網,更配上侮辱字眼,希望再一次呼喚起社會仇警情緒。警方以行為不檢罪名拘捕其中一人,但似乎對如何處理事件卻有點束手無策,引起社會再一次熱烈討論有關我們是否需要訂立一條辱警罪。
言論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乃人所共知,《國際人權公約》內便清楚訂明,言論及表達自由可因應個人名譽、國家及社會安全,透過法律予以合理限制。在普通法下,有一條名叫《刑事藐視法庭》(criminal contempt)之罪行。這罪行已有過百年的歷史,特區終審庭亦於《黃陽午》一案中確立此罪行適用於香港。法庭在判詞中指出,若有人以羞辱法官意圖損害市民對法治之觀感便屬犯罪。可惜特區一直未有就刑事藐視罪立例,明確規定罪行的主要元素、刑罰及檢控程序為何。最接近的可算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C)有關煽動意圖罪的規定;該條例指定若有人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而作出任何行為、言論或制訂刊物,便屬犯罪。
警員維護法治最前綫
問題正在這裏。為甚麼羞辱法官是罪行,但羞辱同樣維護法治最前綫的警務人員卻不是罪行?羞辱法官與羞辱執法者同樣是藐視法治,究竟兩種行為有甚麼分別?若有,分別在哪裏?這問題相信很多人也答不上來。留意我們的《香港鐵路附例》規定在地鐵範圍內講粗口羞辱他人是一項罪行,在公眾場所行為不檢也是一項罪行。若公開羞辱一般人可以是罪行,那麼為何羞辱執法人員不是罪行?
環顧全世界,新加坡和不少歐洲國家包括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均有辱警罪。在其他地方,例如在英國,散播仇恨或羞辱他人本身便是並非一種獨立罪行,任何涉及散播仇恨的罪行,刑罰會因此而加重。當然,在一些警權過大的國家,如美國,並沒有辱警罪。但相信大家也明白在美國羞辱警察可能會招惹殺身之禍,因此沒有辱警罪是可以理解的。儘管如此,現時亦有個別州政府,例如肯塔基州準備就此立法。相比美國,特區乃法治社會,我們的警隊在執法時亦極為專業和克制,為何卻因此反而要忍受無緣無故的羞辱?這對前綫執法人員公平嗎?對維護法治公平嗎?要明白,正如藐視法庭罪並非要維護法官個人利益或安全,而是要維護法治和司法制度,維護執法人員之尊嚴並非要維護個別人員之個人利益或安全,而是要維護法治和法律制度。從這角度看,社會在這方面實在需要多一些理性討論和研究,進一步維護我們賴以成功的法治。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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