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罪成18人囚36至57月

2023-07-16 00:00

理大暴動案警方共拘捕213人,至今已有14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125人被判囚29至64個月。
理大暴動案警方共拘捕213人,至今已有14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125人被判囚29至64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11月網上有人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一帶,試圖營救在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警方拘捕213人。案發時年齡介乎17至31歲的19名男女被控暴動罪,一人早前認罪,1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昨判其中18人監禁36至57個月不等,其餘一名案發時年僅17歲的女被告押後至8月5日判刑,以待為她索取教導所報告。游官表明,本案法律程序歷時3年7個月零27日,若案件可盡早審結,一些案發時未滿21歲的被告或有其他判刑選項。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暴動罪判刑需具懲罰性及阻嚇性,案發當日有數以千計的人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歷時數小時。暴動現場當日滿目瘡痍,布滿示威者留下的雜物、背包、鞋等,亦有大量裝有汽油或甲苯等液體的樽、空樽、剪刀、伸縮棍、錘、扳手,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程度之嚴重。

眾被告的定罪基礎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其中呂鋒及黃紫情則透過急救知識去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安排、帶領、號召及煽惑他人參與暴動,或作出暴力破壞行為,除了張振鴻管有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外,其餘18名被告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只有遮掩及保護性物品,雖然有兩名被告身上有打火機或自發粉,但沒有相關的專家證供支持。
劃一以監禁4年半作量刑起點

游官劃一以監禁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每名被告都有理想、有上進心、本質善良、為人勤奮等正面良好品格,部分被告案發時未滿21歲,不爭議控方案情,盤問控方證人不冗長,節省法庭時間,又考慮到若案件可盡早審結,一些未滿21歲的被告或有其他判刑選項,作出酌情扣減。

審前認罪的被告鄭文豪被判監禁36個月,呂鋒、蕭竣旻、黃靖斐、張婉兒、趙泳姿、鍾凱文、黃沅詩、林堅信、李浚維9人被判監禁46個月;勞俊軒、吳進欣、倪倬傑、蕭子慧、蕭穎鈊、黃紫情、古倩誼7人被判監禁49個月;暴動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罪成的張振鴻被判監禁57個月。法官經考慮後,決定另外為何羚甄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至8月5日處理其判刑。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在庭外會見傳媒時表示,本案是理大事件第10宗判刑,213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中,已有14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5人被判入教導所,125人被判囚29至64個月,尚餘11人正等待法庭判刑。案件編號:DCCC 443/2021、DCCC 576/2021、DCCC 6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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