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受託人派2代表任華懋董事

2024-02-06 00:00

前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生前照片。
前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生前照片。

前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於16年前離世,她生前立遺囑將逾1400億港元遺產撥歸慈善用途,惟管理方案仍未落實。法庭裁定律政司及遺產管理人合作制訂管理方案,雙方昨於高等法院討論有關方案。繼早前律政司提出創立慈善信託,並由「遺產受託人」管理及「遺產監管機構」監管,遺產管理人昨建議遺產受託人理事出任華懋集團相關公司董事,以達到維護及擴大「華懋集團」的目標;上訴庭法官鮑晏明最終裁定遺產受託人須派兩名代表出任華懋集團董事,但毋須由理事本人出任,理由則押後頒布。
作為「公眾利益及慈善事業守護者」的律政司一方,早前提出創立「龔如心王德輝慈善信託」,分兩層架構,遺產受託人將有9名理事會成員,負責處理慈善信託日常營運;遺產監管機構有不少於3名但不多於6名的成員,負責監管遺產受託人。

遺產管理人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余指出遺產受託人理事中,應有兩人出任華懋集團董事相關公司董事,以接收華懋集團及慈善信託兩邊的最新情況。對於律政司一方指難以尋獲適合人選,余認為不應因為困難而否定方案,而且律政司一方的憂慮亦沒有證據基礎。

余續指出,現時草擬的遺產管理方案中,分成遺產受託人及遺產監管機構的兩層架構,遺產受託人理事出任華懋相關公司董事,可有助掌握華懋資訊,以實踐維護華懋的功能;根據龔如心遺囑,慈善基金須維護及擴大華懋集團。
官指毋須理事本人出任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陳詞時,指相關方案條款偏向於原則性,認為不須太過硬性,並質疑有關做法屬參與日常運作,而遺產受託人理事即使不出任董事,亦可履行其責任,提議理事可派代表出任。惟余指如果雙方之間由中間人聯繫,資訊接收上會存在延誤。

法官鮑晏明最終下令,在「龔如心王德輝慈善信託」成立之際,遺產受託人須派兩名代表出任華懋相關公司董事,其後視乎情況可變更,而兩名代表毋須為受託人理事本人,即可以委任他人;相關裁斷判詞則押後頒布。

龔如心於2007年4月去世,遺囑訂明遺產撥歸 「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作慈善用途及創立「中國諾貝爾獎」。

惟法庭早前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未能滿足「財政穩健」的條件,不合資格出任遺產受託人。

案件編號:HCMP 8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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