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貴子須償債近億兼付訟費

2024-03-28 00:00

曹貴子分別於2011年及2018年,向一名港商及一間塑膠公司借貸共7000萬港元。
曹貴子分別於2011年及2018年,向一名港商及一間塑膠公司借貸共7000萬港元。

「股壇醫生」、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於2011年及2018年,分別向一名港商及一間塑膠公司借貸共7000萬港元,但拖欠至今,去年遭兩債主分兩案入稟追討連本帶利近1億元。兩債主昨於高等法院交代自去年7月底已要求曹貴子還款,申請簡易判決。聆案官凌依楠指曹貴子未能提出可爭議事項,批准簡易判決,判曹貴子敗訴,須付訟費。
原告精裕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及港商Cheung Yan Cheung,其代表資深大律師文本立引述貸款協議條款中指「到期日雙方另行商議」,已應被告曹貴子要求4次延遲還款期,惟雙方仍未能訂下還款日期,文本立認為如此情況下原告可根據協議要求被告還款,自去年7月31日已提出還款要求,再無其他爭議事項,故申請簡易判決。
貸款年利率為10%

代表曹貴子的大律師戴君行反駁指,案中仍有爭議事項需要審訊處理,先指出借貸協議中還款日並非必要元素,其次指根據協議,到底曹貴子要在原告提出要求後還款,還是在原告提出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還款亦可爭議。

凌官駁回曹貴子一方說法,指還款日屬借貸協議必要元素,否則曹貴子可以每月支付利息,永遠借貸不還,而提出要求後還款還是提出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還款亦非可議事項。

首案原告為精裕塑膠實業有限公司(Jet Fair Industrial Ltd),在入稟狀中指被告曹貴子於2011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萬港元投資生意,雙方達成協議,貸款年利率為10%,每月需支付利息約41萬元,而本金須於2012年9月15日全數清還。原告公司同日簽署5000萬元面額的支票給被告。原告先後4次同意將還款期延至2015年9月16日,原告並在第4次延期時同意將貸款年利息減為8%,即每月須支付利息為33萬港元。原告在入稟狀指,曹貴子自2018年7月便沒有支付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向曹貴子追款未能成功。直至去年7月31日原告再次要求曹貴子清還本金5000萬元不果。原告終決定入稟追討5000萬元借貸,兼到期應付利息約為2017萬元,另自2018年7月16日以每年利率8%計算的利息,以及相關訟費。

次案原告為港商Cheung Yan Cheung,入稟狀指原告於2018年10月8日同意借貸2000萬元給曹貴子,貸款協議期限為兩年,利息以年利率10%計算,原告分5期批出貸款,每期400萬元,原告每次以支票形式發放,而支票收款人為曹貴子授權的妻子歐翠儀。原告指兩年還款期限,即於2020年10月8日,曹貴子仍然拖欠未還。原告遂向曹貴子追討2000萬元貸款本金外,另加853萬元的5期利息。

案件編號:HCA 1232、123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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