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隊長向劉佩凝透露用槍彈 着加緊眾籌

2024-08-16 00:00

劉佩凝是眾籌頻道「育龍」的管理員。
劉佩凝是眾籌頻道「育龍」的管理員。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3天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引述控方稱擲汽油彈屬於恐怖活動,但辯方稱未有聽聞2019年暴動中的暴力行為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另外被告劉佩凝縱然是眾籌頻道「育龍」的管理員,惟證據未能穩妥地證明劉知悉涉款用於恐怖活動。

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恐怖主義活動定義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危害他人生命、逼政府等推展政治、宗教思想主張,舉例「911事件」、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等是公認的恐怖活動,指出屠龍小隊及吳團夥原於12月8日的炸彈計劃若然付諸實行,相信也屬於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結案陳詞稱屠龍小隊作出扔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等暴力行為,以至脅逼政府,均屬恐怖活動,但辯方指未有聽聞上述暴力行為於2019年時被定性為恐怖活動。
劉曾上載屠龍行動片段至眾籌頻道

「育龍」管理帳戶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同謀者Kan、劉佩凝共同使用,辯方續指黃供稱曾私下向捐款者發出「要錢要軍火」訊息,又指其稱劉或曾於群組提及「班仔諗住犧牲」的說法未能代表劉知悉籌錢是用於恐怖活動。辯方同意眾籌頻道管理員之一的劉佩凝曾於11月8日收到黃振強傳來的屠龍小隊行動片段後,將其上載至「育龍」,惟辯稱沒有證據指劉曾瀏覽或知悉片段內容。

辯方續指,黃振強確認與劉佩凝初相識時便稱需要資金,向其傳送3把槍的表情符號表示有意買槍,惟辯方認為劉佩凝與黃振強才剛相識,理應不大可能相信黃真的想買槍;黃又向劉稱「我哋嚟緊有大行動」,劉回覆以手掩面的表情符號,辯方認為是「無眼睇」的意思;黃另供稱曾致電劉,向她提到會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和炸彈,要求加緊眾籌力度,但辯方質疑黃庭上的供詞未有佐證,指若然真有談及大行動,黃又怎會數日後隱晦地向劉稱「嚟緊好快有大嘢發生」。

辯方認為劉佩凝當時僅20歲,對黃振強言聽計從,協助黃開「育龍」、幫忙收款、過數予黃等,僅此而已。各被告代表大律師完成結案陳詞。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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