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網煽「造反」認罪囚14月

2024-09-21 00:00

辯方稱被告社交平台帳戶名稱包括其真名,沒意圖隱瞞身份,法官則指這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
辯方稱被告社交平台帳戶名稱包括其真名,沒意圖隱瞞身份,法官則指這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

失業23年、靠父親接濟及綜援金維生的58歲男子,今年3月至6月於社交媒體4個帳戶發布239則具煽動意圖訊息,包含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字句製作的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14個月。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目無法紀,指縱使其帖文內容重重複複,但可形成洗腦式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腦海中。辯方稱被告帳戶名稱包括其真名,沒意圖隱瞞自己的身份;蘇官則指這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

蘇官稱,被告區健威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台灣問題、敏感的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
官斥被告視法律如無物

蘇官指,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被告於2023年12月14日因干犯類同罪行被判監6個月。蘇官指,不會因此視被告為積犯,在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時,不會對他的前科給予比重,但其類同的定罪紀錄可被視為加刑因素。

蘇官說,被告早前刑滿出獄後不久又再犯案,亦是加刑因素,故此把刑期上調3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21個月,因被告認罪,最終刑期下調至14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社交技巧不佳而難以融入社會,主要透過網友來維持社交生活,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辯方稱,最後沒提出有關控罪違憲的法律爭議,要求法庭給被告減刑三分一。

案件編號:WKCC27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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