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粗疏耽誤會面 接見後被告即稱不適

2025-01-23 00:00

案中被告策劃在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並曾到場「踩線」。
案中被告策劃在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並曾到場「踩線」。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盤問偵緝警長時,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有律師凌晨到警署探訪,但未獲立即安排。偵緝警長供稱該律師「講唔出佢代表邊一位被捕人士」,更反問警方「係咪拉咗人」,警方着律師向客人了解後再作安排。後來該律師帶同委任書折返,警方即時安排探訪。警署值日官則稱,何卓為同日晚上再次見律師後報稱胸口痛及頭痛,曾兩度詢問其原因,但何卓為沒有回答;雖不見表面傷痕,他仍獲安排送院。案今續審。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檢獲3手機放入防訊號干擾袋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長劉永旭供稱,2020年3月8日有份參與拘捕何卓為的行動,主要職責是督導下屬。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提到,同日凌晨約1時50分,有律師到青衣警署報案室,但至2時許才成功會見何卓為。劉稱,當時自己和警署警長林偉亮接見律師時,「佢講唔出佢代表邊一位被捕人士」,律師更反問「係咪拉咗人」及「係乜嘢案件」,當時負責帶隊的警署警長林偉亮以機密為由拒絕透露,並要求律師解釋來報案室的目的,再安排接見;後來律師帶同代表何卓為的委任書重返報案室,警方即時安排探訪。

劉確認,何卓為見律師後一度要求送院,並獨自在接見室內等待,惟後來何卓為卻拒絕救護服務,劉當時並未詢問其原因。

辯方又指,警方拘捕何卓為後,在他身上搜出3部手機,而警方當時沒有相關搜查令,質疑警方用不當手法威嚇何卓為提供密碼。劉不同意,又指同事早前已把3部手機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唔會畀佢引爆到炸彈,咁係解除咗佢呢個威脅之後,我認為無逼切性去處理佢嘅電話」。同時他亦認為網罪科人員有能力檢驗何的手提電話,因此並無逼切性去獲取密碼。

證物警員李百謙昨日亦供稱,2020年3月8日凌晨同事梁家俊在青衣港鐵站拘捕及警誡何卓為後,自己從何卓為的迷彩腰包中搜出3部手機,及後放進防訊號干擾袋以截斷外界訊號,因為該3部手機「有機會係一啲引爆器」或聯絡他人的通訊設備。
送院前多次詢問疼痛原因

案發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的警署警長黃錦偉供稱,2020年3月8日晚上近9時,再有律師探訪何卓為,何卓為見完律師後報稱「心口痛」和「頭痛」,問其疼痛原因,何卓為並沒有回答;何卓為被帶回臨時羈留室等待,黃完成手頭工作後,再次詢問何卓為不適原因,何卓為也沒有回答,當時黃檢視何卓為的頭部及身體但無發現表面傷痕,但仍安排救護車。

辯方盤問黃時,問為何黃沒有要求何卓為拉開上衣以檢查其胸口。黃稱不需要,認為已經給予何卓為多次機會講出疼痛的原因,「無一個好強嘅理由,叫佢拉高件衫畀我睇」,又指「佢話痛完全係佢個人嘅表達」。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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