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 業主聘資深大狀告拒遷居民 區院駁回繼續興訟申請

2024-08-22 20:15

大坑西邨重建 業主聘資深大狀告拒遷居民 區院駁回興訟申請 聆案官:法庭有責任阻止訴訟方恃財雄勢大用程序針對居民。資料圖片
大坑西邨重建 業主聘資深大狀告拒遷居民 區院駁回興訟申請 聆案官:法庭有責任阻止訴訟方恃財雄勢大用程序針對居民。資料圖片

大坑西邨重建拆遷爭議中,居民質疑私人公司業主違反重置原有居民等承諾,過程中恃強凌弱,又隨意取消回遷資格。業主延聘資深大律師狀告67名拒遷居民,大部份居民無力承擔巨額訟費而「投降」,法庭早前協助業主和餘下十多戶協商10小時無果,業主欲繼續興訟。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今駁回申請,指大部分居民均年老貧乏,爭議「源於他們喪失了他們的家,是關乎他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等代表;被告為13位大坑西邨的居民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梁亞端、關翠華、黃詠珊、馬媚媚、吳家強、周德榮、黃桂榮、馮德樂、李素嬋及趙慶嬋,其中僅關黃馮3人有律師代表,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判詞交代背景指大坑西邨之發展,1953年石峽尾木屋區發生大火,燒毀了在大坑西邨現址的寮屋區,平民屋宇在政府協助下在原址興建了光民村數百個平房讓居民購買或承租。平民屋宇8年後以特惠地價向政府取得光民村土地及附近的額外土地以興建大坑西邨,大坑西邨約於1965年落成,其後平民屋宇以出租形式安置原來光民村居民及出租予其他低收入人士,時至今日大坑西邨是全港唯一一個尚存的私營公屋,由平民屋宇以業主身份營運。 

2014年平民屋宇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出售,表明在重建期間及重建後會提供原區臨時居所及以1300個單位重置現有居民,2年後獲城規劃會批准重建大坑西村。2020年政府表明以妥善安置原有居民為先決條件批準重建項目,翌年市建局合作備忘錄訂明由平民屋宇負責安排租戶的搬遷及重置事宜,預計重建後可提供超過3300個單位,當中約2,000個「首置」單位用作出售。

不少居民失去回遷資格

平民屋宇安排居民遷出及重置的過程中,平民屋宇認為適合以租金津貼代替提供臨時住所,而有困難的居民已經獲恩恤處理,作為私人公司及業主,平民屋宇有權自訂標準審核居民是否可以領取津貼及回遷。相反居民則認為平民屋宇違反「妥善安置」、「不作資產審查」和重建後有1,300個單位安置原有居民等種種承諾,過程中拒絕和居民甚至深水埗區議會協商,手法專橫恃強凌弱,而恩恤個案只是鳳毛麟角,年老居民面對重大困苦。平民屋宇亦自訂「標準」甚至不按「標準」去取消不少居民的回遷資格,隨意因各式各樣的理由將居民定性為不合資格回遷,武斷兒戲。另外,當年被清拆的光民村業主受平民屋宇蒙蔽下無故失去平房,被變為大坑西邨的租戶,當中不少居民在這次重建中再次被剝削,失去回遷資格。 

經一段時間拉鋸後,不少居民最終在平民屋宇定下的3月15日限期前遷出單位。平民屋宇起訴67名拒遷居民,當中41宗案件已經中止;12宗案件平民屋宇因居民不與訟勝訴;1宗案件剛開審。餘下本案13宗案件,平民屋宇在初期提出了不同申請,有居民表示願意嘗試和解協商,而且相信其他居民亦然,因居民教育水平不高再加上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沒有能力跟平民屋宇打官司,而平民屋宇律師信中提及居民在敗訴後須支付巨額訟費,不少居民非常懼怕,已經無奈地「投降」。本案十多戶居民正受著極大精神壓力,故此若法庭能協助和解協商居民非常樂意參與,當時旁聽席上公眾人士均為其他被告居民,同樣希望進行和解協商。當日的和解協商由早上約10時許進行至晚上8時許,惟各方未能達成和解,宋官明言過程及結果令人遺憾,不透露箇中細節。 

平民屋宇今不同意繼續擱置13宗案件法律程序,指全部案件均應繼續進行,居民方則反對恢復程序,黃桂榮更表示會繼續司法覆核。觀乎雙方爭議的廣泛複雜性質和重大爭辯空間,宋官看不到平民屋宇有合理機會成功取得簡易判決或反對擱置判決直接勝訴。宋官認為各居民實質上提出了違反租購合約﹑口頭承諾﹑承諾不容反悔原則等私法抗辯理由,與及行政決定或行為非法無理等公法抗辯理由,居民亦提供了大量的文件證據以作支持,居民的抗辯理據明顯合理可議,因此法庭處理本案件時必須全盤考慮各居民實質權利,以決定最合適的方法。 

再者宋官指法援署已經拒絕了部份居民的法援申請,而黃桂強的司法覆核申請尚未完成,另外其餘居民尚未決定會否提司法覆核,相信視乎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而且即非如此,本案亦有可能移交至高等法院處理,故現階段不應恢復程序。最後宋官認為法庭不應因平民屋宇指稱要「從速解決市民大眾的住屋需要」而漠視居民權益,若然居民勝訴,那因拖延邨重建工程而達至的結果相信可裨益廣大大坑西邨居民,而法庭正精簡程序,避免平民屋宇隨意地就個別案件提出不同申請,引致重複的法律程序、延長訴訟時間和增加訟費。 

對居民理據未獲重視感遺憾

宋官文末提醒法律代表有責任協助法院提高程序的成本效益、利便解決爭議、確保公平分配法院資源、為訴訟各方達致公平,而專業守則亦提醒大律師對法院有凌駕性職責,包括要求大律師要協助法庭秉行公正地行事。宋官注意到大部分居民均為年紀老邁、教育水平不高及經濟資源匱乏的基層人士,以被告身份被牽涉入此民事訴訟中,而此非商業糾紛,「從居民的角度而言,爭議乃是源於他們喪失了他們的家,是關乎他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雖然誰勝誰負仍屬未知之數,但任何人也應獲公平審訊,「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 

宋官終下令撤銷平民屋宇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坦言在處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遺憾地留意到居民理據未獲其應得的重視,寄語「各方不要以財富、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别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案件編號:DCCJ 5505, 5507, 5509, 5511, 5514, 5545, 5546, 5580, 5613, 5614/2023、DCCJ 39, 42, 2496/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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