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入禀强制胞妹卖楼养母胜诉

2022-06-25 00:00

案中涉及出售的物业,位于马湾珀丽湾一单位。
案中涉及出售的物业,位于马湾珀丽湾一单位。

(星岛日报报道)五旬兄妹为售楼套现供养母亲争持,珀丽湾一单位由胞妹和母亲联名持有,胞妹后来霸占单位,向内地营商的兄长隐瞒母亲曾两度受虐送院,被界定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兄长有见母亲无法自理,建议出售物业分出一半售价来照顾母亲不果,约四年前兴讼要求强制出售单位。法官张天任昨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判兄长胜诉,下令九月底前单位须以不低于六百五十六万港元出售,逾期后可下调至不低于六百三十八万,明年三月底前须签订临时买卖合约,两个月内完成交易,将母亲一方应得一半金额存入法庭,胞妹兼付讼费。
售价不低于656万

原告钱玲华由案发时五十二岁儿子沈磊代表兴讼,被告为四十九岁女儿沈州。入禀状指,一家四口自内地移民来港后,父母二○○二年购入涉案珀丽湾单位养老,为向银行申请按揭,单位由母女联名持有,但订金、首期以及按揭供款均由父母负责,兄长一直在深圳工作,经营小生意,亦有协助供楼,父亲及后离世。

母亲于二○一五年疑遭虐待而两度送院,其后监护委员会界定母亲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下令社会福利署署长为母亲监护人,安排入住老人院,兄长指胞妹一直隐瞒上述事宜,直至二○一六年初返港探望母亲始揭发事件,其后将母亲接到深圳。兄长有见母亲无法自理,提议将单位出售,将售价一半用以为母亲聘请私家看护或安排入住老人院,但胞妹不予理会,遂入禀要求法庭颁令强制卖楼。

胞妹抗辩时,质疑兄长未获委任为监护人,没有法律权限管理母亲资产,没有资格代母亲提出诉讼,指控兄长兴讼出于私利,意图从中获益。胞妹又指出售物业会造成经济困难,流离失所,无法以所得金额购置同等物业,而且其健康不佳,需为未来医药费用未雨绸缪。

张官判词反驳指兄长依足程序存档证明文件,接纳母亲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自二○一九年起无法言语,完全依赖他人照料,故毋须委任,兄长亦可代母行事。张官再考虑到母亲银行存款仅馀一万多元,持有股票市值稍逾二十万,而且股票拥有权或潜在受女儿争议,故张官认为除物业以外母亲已别无资产,为支付每月约八千元老人院及杂项费用,出售物业实属唯一可行做法,解其燃眉之急。张官最后提到即使出售物业,胞妹也不致无法维生,可分得港元逾三百万,终判兄长胜诉。案件编号:高院民事  二一三○——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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