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暴动罪9人离港 律政司上诉未能传达
2022-08-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已辞任的前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见图),早前在八三一及十一暴动案中,裁定十四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针对脱罪裁决,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昨于高等法院作指示聆讯。据悉,其中九名脱罪男女已离开香港,上诉通知书未能成功送达。上诉庭认为,似乎部分被告刻意回避接收上诉通知书,乃建议案件在不少于四个月后进行聆讯,以待律政司邀请「法庭之友」,协助处理案件呈述上诉申请及有关法律条文诠释。
前区院法官沈小民审理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八十四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诉」,律政司司长可在无罪裁决作出后七整天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高院法官可以签发手令予警务人员,指示将答辩人逮捕和带到法庭,并可将答辩人押交惩教所以待上诉的处置或可准予其保释。
八三一暴动案中,八名被告被控暴动罪,主审法官沈小民裁定社工陈虹秀表证不成立,审讯后再裁定其馀七人罪脱。沈官裁决时提到被告逃跑不一定因为畏罪,也不应将穿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认为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保护自己亦无可厚非,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暴动罪。
指玻璃樽电油非攻击武器
十一暴动案则有六人被控串谋暴动等罪,沈官裁定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并指涉案单位内搜出的物品都有「合法用途」,不能视作攻击性武器,即使有玻璃樽、白电油和布条,但它们仅为汽油弹原材料,警方并没有在单位内搜获汽油弹制成品及半制成品。沈官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存在太多可能性,未能举证达至毫无合理疑点。案件编号:刑事上诉二七七及二七八——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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