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公仔店非机动游戏 不受娱乐场所例规管

2022-08-25 00:00

涉案的旺角信和中心M19号铺,案发时有十八部夹公仔机。
涉案的旺角信和中心M19号铺,案发时有十八部夹公仔机。

(星岛日报报道)旺角信和中心两家夹公仔店,前年被食环署控告无牌经营,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夹公仔店毋须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须停业可重新营业。律政司不服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院提出上诉,徵求法官意见。法官黎婉姫昨颁布判词裁定,「夹公仔店」并不符合《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中「娱乐」的定义,顺理成章地涉案两家店铺便不是《条例》规管的公众娱乐场所。律政司表示会研究法庭判词,方决定是否需要跟进或再上诉;涉案店铺则表明不会接受任何访问。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被控在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没有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批出的牌照,分别使用旺角信和中心M19号铺及二楼222号铺,作为公众娱乐场所,即夹公仔店「THE CLAW」。涉案两家店铺面积各约四百平方尺,开放予公众自由进出,分别有十八部及十六部夹公仔机,各有两部找换机,案发时分别有七人及两人正在店铺内使用夹公仔机。

裁判官张天雁早前裁定两店罪名不成立,但不能肯定涉案夹公仔店是否《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的「娱乐场所」。律政司不服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谘询法官意见。

黎官在判词中表示,《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指明,「娱乐」是指音乐会、歌剧、电影放映、马戏表演、演讲、摄影展览、运动展览或比赛、卖物会、《机动游戏(安全)条例》所指的机动游戏机或其他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跳舞派对等活动。本案主要争议夹公仔机是否《机动游戏(安全)条例》所指的机动游戏机或其他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
不符合「娱乐」条例定义

黎官续指,机动游戏机是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械装置,例如过山车,旋转木马、摩天轮等,故夹公仔机明显不属于《机动游戏(安全)条例》所指的机动游戏机,亦不符合《条例》中「娱乐」的定义。

原审裁判官张天雁在裁决时虽指,夹公仔机并不符合《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中「娱乐」的定义,但「公众娱乐场所」是「让公众进入」的娱乐场所,或有一个「人流规管」的娱乐场所,考虑到涉案两家店铺没有门或闸,亦不需要买票入场,便未能肯定涉案夹公仔店是否《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的「娱乐场所」。

黎官则认为夹公仔机并不符合《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中「娱乐」的定义,亦不符合就「公众娱乐」定义中所指的让公众入场的任何娱乐,因此涉案夹公仔店非受《条例》规管的「娱乐场所」,而张官未能肯定涉案夹公仔店是否《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的「娱乐场所」,则属法律上犯错。

至于张官原审裁决时曾指,法庭认为夹公仔机类似扭蛋机,比起一般较大型的娱乐机械装置,更似售卖公仔,而扭蛋机并不需要申请牌照,但不肯定扭蛋机是否属「其他为游乐而设计的机械装置」。惟黎官认为扭蛋机不是本案的争议点,故不会讨论夹公仔机与扭蛋机是否属于同类装置。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五○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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