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声获赔1元 须付前进6成讼费

2022-12-13 00:00

前进时任股东关秩安。
前进时任股东关秩安。

(星岛日报报道)已故知名教育家陈树渠的家族公司「宝声集团」,五年前欲向「前进有限公司」购入荃湾汀九豪宅「星悦海湾」的十三幢洋房,但前进转軚致电指它不想继续交易,宝声指前进涉嫌违约而兴讼索偿违约金二百万元。暂委法官蓝德业昨颁布书面判词指,涉案意向书在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终止执行,前进只是表明愿意按意向书条款向宝声作出赔偿,认为宝声是接纳了前进「预期违约」,遂裁定前进胜诉,下令前进只需向宝声象徵式赔偿一元 ,宝声则须向前进支付六成讼费。
原告为宝声(集团)有限公司,两名被告依次是前进有限公司时任股东关秩安及关秀琼,二人为夫妇。宝声于二○一七年斥资二亿四千五百万元,向持有荃湾汀九青山公路豪宅「星悦海湾」的前进有限公司,以转让七成股权的形式签约购入十三幢洋房,但关秩安在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突然致电宝声集团董事长陈耀璋,指他希望「取消交易」,陈在庭上供称:「咁唔得㗎喎,违约就要负责,就要赔钱」,而陈指自己当时建议关赔偿二百万元,被告方反驳指当时关是说:「我愿意赔啦,根据意向书第十B条啦。」
裁定宝声接纳「预期违约」

蓝官在判词中裁定「意向书」虽然缺乏基本条款细节,但仍属于具约束力的合约。至于「意向书」的条款第十A及十B条是指,前进签署「意向书」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星悦海湾」及「前进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增质扩股进行协商或谈判,如前进违反「相关规定」,便须承担宝声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费用,上限二百万。

蓝官裁定关秩安致电陈耀璋时,关秩安同意按意向书条款向宝声作出赔偿,双方已同意终止执行意向书,但关秩安表明陈耀璋一方在终止执行意向书时,仍未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作尽职审查,故没有相关费用支出。蓝官裁定宝声接纳前进「预期违约」,拒绝宝声有关损害赔偿的申索,下令前进只需向宝声象徵式赔偿一元 。案件编号:HCA 186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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