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准备冲线今加会审修正案

2024-03-14 00:00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连续6日出席立法会,解答议员疑问。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连续6日出席立法会,解答议员疑问。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经过连续6日、召开近40小时会议后,至昨午宣布完成「逐条审议条文」阶段;今早(14日)将再开两节会议审议修正案。政府昨夜提交修正案,当中提及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附属法例,违例者可视作公诉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50万元,及判囚不超过7年的刑罚。
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昨午2时48分宣布完成「逐条审议条文」阶段,因较预期更快,昨午原定的第3节会议亦告取消。政府确认所有条文已在会上审议,并会再提交修正案;廖其后宣布今早9时起,再开两节会议审议修正案。

政府昨晚向立法会提交多项修订,包括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附属法例,违例者可视作公诉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50万元,及判囚不超过7年的刑罚。此外,行政长官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进行维护国安工作;另修改「国际组织」等字眼定义。

至于针对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政府亦吸纳了议员意见,删除发出手令后6 个月始施以限制的规定。

公务人员须协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方面,政府建议加入任何公务人员须向在特区的负责维护国安工作的任何部门、机关及其人员,及时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配合、支持和保障。当局解释,修订原因是因应议员认为,虽然条文已表明任何公务人员须为维护国安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协助,但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文,将有关责任具体化。
质疑骚扰人员举证门槛高

昨于逐条审议阶段,「G19」召集人兼议员谢伟铨质疑「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条文中,犯罪条件有所加阔,恐难以入罪。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解释,相关条文分属不同时间,指明人士分别在「涉及国安案件人士」或「协助者」,进行其「职能前」或「正在进行职能中」对其进行妨碍或阻吓,故冀可包括完整修文,防止遗留。但谢再追问「为何唔写简单啲」,并促毋须为条款定出过高门槛。

林定国则澄清条文范围无收窄,反倒更阔,其英文版本亦更清晰,即执法人员或处理国安案件的人士准备执行的职能,或已经执行(A thing done or attempted to be done by a specific person)时,包括准备检控、正在法庭进行检控、检控完结时等。他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均会受制于该条款。

其后在「返回发问」环节,廖长江容许委员及法律顾问,就法案整体内容作出跟进。其中选委界议员管浩鸣指,「管有具煽动意图刊物」引起学术界关注,冀局方清楚解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非有某一份报纸或杂志便是具煽动意图,而要逐件审视是否属煽动意图的刊物。
煽动罪不一定基于暴力行为

对「煽动意图罪」毋须证明有煽动暴力或扰乱公众秩序,林定国指吸取2019年相关经验,有煽动性的刊物或言语纵未鼓励暴力,但用意仍是挑起巿民反对国家和特区政府,目的是制造仇恨心态,故草拟条文时有考虑本港「独有情况」。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指,上诉案例中欧洲人权法庭及英国法庭提到「毋须有暴力行为才会危害国家安全」,故毋须基于有暴力行为,才能限制言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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