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证人指队员共同行动证供必然相近 反驳辩方质疑
2024-12-25 00:002020年初医院口岸爆炸案,昨高院续审。辩方盘问警长时,指警长的书面口供有段落与同事一模一样,质疑警长「照抄」。警长同意内容有相同之处,但指队员共同行动,在纪录时间和事件描述上,必然会存在相同之处。辩方又质疑警方为何无将检视闭路电视片段相关纪录列为证物,法庭厘清该些纪录并非法律上证据。案件周五续审。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值日官决定搜身级别
李的代表大律师朱宝田昨续盘问侦缉警长温文镜,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被捕后被带回警署,并指警方当时对李进行「脱衣搜身」,要李「剥光猪、除晒衫」。温不同意,称根据值日官当时指示,毋须脱去李的衣服搜查,而怎样搜查是值日官的决定,「我哋唔会有任何意见」。
此外,温与同队警长陈国威的书面供词中均提到「同日2311时,我与侦缉警长张伟华、侦缉警员11583和侦缉警员11632押解被捕人到达中区警署,并带到录影接见室(215室)。」
辩方指,温和陈上述供词段落一模一样,质疑温「完全照抄」。温不同意,指出因为二人参与同一行动,同时亦被委派相同的任务,经历自然会一样,在纪录时间和事件描述上,必然会存在相同之处,强调其纪录是基于自身观察和工作当时的情况所写。
温又解释,他纪录时会采用第三人称,即会把自己写作「侦缉警员11632」,相信自己准备书面供词时「写错咗」;温重申因为自己忘记改写第三人称,「我记得嘅,我就会转,呢度系忘记咗转」,又称两人写法其实不同。
警:睇闭路片段关键细节
辩方另质疑温是否曾于不同地点长时间检视闭路电视片段,并追问为何无将相关纪录列为证物。温指出,相关纪录已详细纪录于记事册内,惟该等纪录不属案件证据,按照规定只会保存三年。法官亦向朱大律师厘清「呢啲法律上唔会系证据」。温亦详细描绘检视片段的方式,指重点是确认与案件相关的人物和活动,对无关联的内容,例如金发外国人,则不会特别留意。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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